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1件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當事人:沈玉仁(***);系個體工商戶,注冊號:330504630057783;經營地址:南潯區練市鎮中心農貿市場。
當事人流動商販處購進沼蝦7.3kg,進價為52元/kg,售價為60元/kg,貨值金額438元,獲利58.4元。經抽樣檢驗,檢測報告(No:GCFWBL2012664),沼蝦中呋喃西林代謝物結果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不合格沼蝦已全部銷售完畢。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之規定,屬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獸藥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銷售的農產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銷售,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對違法銷售的農產品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對農產品銷售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處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處理、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輕微,故依法從輕,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處理:1、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該批次沼蝦;2、沒收違法所得58.4元;3、處罰款人民幣2441.6元。合并罰沒款共計2500元上繳國庫。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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