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刷單來提升店鋪排名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委托運營平臺訴淘寶店鋪的判決書,雙方因存在刷單炒信行為故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求并收繳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全部獲利。
案情回顧:運營公司訴店鋪“單方面違約”
2018年7月30日,北京際成電子商務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際成電子)與淮北一諾宅品家具有限公司(下稱“一諾公司”)監事鈕某簽訂《電子商務代運營服務合作協議》,約定由際成電子負責一諾宅品家居專營店在淘寶平臺上的推廣、運營。鈕某于2018年7月31日按約支付了3個月的技術服務費用6萬元。
協議簽訂后,際成電子按照鈕某提供的賬號、密碼登錄平臺,履行推廣、運營品牌店的義務,期間鈕某按約支付了8月份的傭金1.4萬元、9月份的傭金2.58萬元。
2018年10月2日,際成電子登錄賬號準備提供服務時,發現賬號被刪除,基本信息被修改,無法登錄。鈕某稱品牌店賣給其他人了,不再履行協議。際成電子遂以單方面違約為由,將鈕某及一諾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判令鈕某支付違約金50萬元,并判令一諾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因存在刷單炒信行為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電子商務代運營服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中約定,“若原告連續三個月無法達成月銷售額目標,則鈕某有權單方終止本合作協議,若在原告已完成當年度銷售額目標的情況下鈕某單方面終止本合作協議,則原告有權要求鈕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按終止合作當日往前推算半年的實際銷售額乘以該年度的傭金提取比例計算。若第一合作年度內鈕某單方面終止本合作協議的,則原告有權要求鈕某支付50萬元的違約金。原告、鈕某雙方之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合伙人、股權所有人之一切行為均代表該方,其一方違反合同之行為視為該方之行為,該方應對此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但在庭審中,存在以下兩點主要爭議:
1.刷單問題
鈕某、一諾公司提供微信截圖,內容為ID、旺旺會員名、訂單編號及轉賬記錄等,以此證明原告與一諾公司為進行刷單而締結合同,所以合同自始無效。
際成電子認為上述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也無關聯性。同時提供相關聊天記錄截屏(其內容為鈕某表示評價單量繼續拉 明天可以60多單 多刷最近,單量評價來了,自然賣了就。每天真假總單量80到90就行……),以此證明刷單是鈕某授意下的行為,其沒有收取刷單傭金,也沒有提供刷單服務。
鈕某、一諾公司表示上述聊天記錄為節選,不是完整的聊天記錄,自鈕特與際成電子總經理吳某某開始,吳某某介紹如何刷單,《電子商務代運營服務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刷單。
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本案中,電商平臺店鋪經營者一諾公司的監事鈕某向原告提供購買費用、商家傭金,原告尋找刷客以虛假交易增加銷售量,同時雇傭模特進行買家秀增加評論等,結合一諾公司提供的天貓平臺認定虛假交易的網頁截圖、雙方陳述等證據,所以認定原告有刷單炒信行為,且該行為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2.《合作協議》的效力
際成電子主張其合同義務為組建運營團隊,負責店鋪及產品寶貝排名提升等;鈕某、一諾公司主張原告的運營內容均是為了給刷單提供方便?!逗献鲄f議》的效力存在爭議。
法院通過比對原告提供的一諾宅品家居專營店銷售額的天貓統計數據與鈕某、一諾公司提供的關于商家傭金等微信截屏、轉賬憑證發現,在原告負責運營的2018年8月1日起至10月2日期間刷單炒信行為存在次數極多、刷單銷售總金額極高,結合雙方陳述等,法院認為原告是以刷單炒信行為為主要手段進行涉案店鋪之運營工作,雙方應是以《合作協議》之合法形式掩蓋刷單炒信之非法行為,故《合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收繳全部收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原告向鈕某、一諾公司主張違約金,鑒于雙方合意進行刷單炒信,《合作協議》無效,所以對原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駁回。
鑒于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損害廣大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為倡導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發揮司法裁判價值導向和社會指引的功能,法院特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另行制作決定書,對原告、一諾公司在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獲利予以收繳。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孫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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