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2月18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信息,涉及天津西青區薩樂堡漢堡店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辛罰〔2021〕4號
當事人:天津西青區薩樂堡漢堡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119880319151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泰康路3-0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書鑫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120************516
聯系電話:189******53 ??????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區辛口鎮泰康路3-04
2021年1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廚房內的妙可藍多淡奶油一盒,生產日期為2020年5月22日,保質期為6個月,截至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上述商品已超過保質期。執法人員對上述商品進行扣押。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和銷售記錄,當事人廚房內的妙可藍多淡奶油超過保質期未制作成食品進行銷售,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貨值金額15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1年1月28日,《扣押財物審批表》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扣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實;
證據二:2021年1月28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一頁,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2021年1月28日,《詢問通知書》一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財務清單》一份,共四頁,證明我局執法人員要求當事人接受調查、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證據四2021年1月28日,《送達回證》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已收到《詢問通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的事實;
證據五:2021年1月28日,《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事實;
證據六:2021年1月28日,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共兩頁,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七:2021年1月28日,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4張,共兩頁,證明當事人涉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事實;
證據八:2021年1月28日,當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一頁,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證據九:2021年1月28日,當事人提供情況說明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票證情況;
證據十:2021年1月28日,當事人提供貨值金額、違法所得計算情況說明一份,共一頁,證明當事人的貨值金額、違法所得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由負責人或受委托人簽字認可或蓋章認可。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能主動排查原因、并積極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另查明案值金額較小,其違法行為并未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案發后積極排查原因。屬于《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的規定,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1、罰款5000元;2、沒收妙可藍多淡奶油一盒。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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