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遼寧省盤錦市消協發布2020年消費維權案例。“盤錦市消協調解預定健身課程退定糾紛”案入選。
【案情介紹】
消費者王先生于2019年12月份在某體育健身俱樂部為孩子辦理一張價值8800元的專項體育訓練課程并訂立合同,合同內有格式條款:“一經辦理不予退款”。后來,消費者與俱樂部客戶經理又補充約定:一個月內如覺得訓練課程不適合可辦理退課。2020年1月初,消費者與該俱樂部客戶經理聯系說孩子不適合該項體育訓練,想退課。雖已超過合同約定“一個月”的退課期限,經溝通,客戶經理同意給予辦理退課,但需要等幾天。后又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又拖到6月份還未辦理退課。相關說法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6月份,消費者再次聯系該體育健身俱樂部時,該俱樂部的經理以曾作出退訂承諾客戶經理離職,且已超出合同規定一個月期為由拒絕消費者退費要求。消費者到市消協投訴。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消協約雙方到場核實調查,經核實,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消協工作人員當即指出:1、客戶經理所作給予辦理退課承諾為其在職期間的職務行為,可視為俱樂部對合同所作補充條款。2、消費者所交8800元服務款項為預付款,未消費剩余款的所有權歸消費者所有,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強行占有,其合同內容涉嫌霸王條款,合同內“一經辦理不予退款”條款應視為無效。3、消協支持消費者退還余款要求,并要求經營者在以后的格式合同中去掉相關違規條款。經消協普法宣傳,該體育健身俱樂部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課,退還消費者8000元剩余款,并明確表示會更改現有格式合同,去掉違規條款。消費者對處理結果滿意。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此投訴糾紛中涉及的合同含有以格式條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相關條款可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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