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消保委發布2020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安徽省巢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巢湖市某農貿市場服務部涉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案入選。
一、案例簡介
2020年7月1日,安徽省巢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巢湖市某鎮農貿市場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服務部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未查驗銷售者進貨憑證等問題,未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二、處理過程
2020年8月11日,該局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作任何改正。經初步審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當日經分管局長批準立案調查。
2020年9月3日對經營者蘇某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有下列違法行為的事實:1.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3.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4.未對農貿市場進行消毒殺菌;5.未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
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1份和該局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事實。
三、處理結果
鑒于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積極配合該局人員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該局調查,主動整改消除違法事實,并且未發現上述行為造成危害后果。本著過罰相當的原則,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
2020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巢)市監聽告字〔2020〕34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四、案件評析
本案是未按規定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的行為。
當事人未按規定履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五)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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