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混淆計量耍手段
一是經營者采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二是以次充好,有的將“處理品”、“殘次品”等謊稱正品;三是在網絡購物中,有的商家混淆計量單位“寸”和 “英寸”,銷售電視機尺寸縮水,或者存在產品配置降級等現象。
例如,2021年2月17日,消費者劉先生在網上看中一款標注尺寸為50寸的電視機,商家客服在溝通中明確表示該款50寸的電視機長度為97厘米。于是劉先生便付款購買了該款電視機。3月1日,劉先生收到了商家寄來的電視機,測量后發現電視機長度只有88厘米,與之前客服告知的尺寸差了近10厘米。商家聲稱沒有發錯貨,之前是客服回答錯了,對此愿意賠償50元償,或者由劉先生再支付600余元,幫他換成長度為97厘米的同款電視。經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消委會東海分會工作人員調解,消費者退回電視機,商家承擔運費,退還消費者購機費用,并賠償2000元。
消協意見:
經營者的銷售活動應當貨真價實、保障質量、計量正確,按照約定提供相關商品或者服務,杜絕缺斤少兩、以次充好、承諾縮水,否則構成違約,甚至消費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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