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卓田(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1〕00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檢罰字〔2021〕0008號
卓田(上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巍;
2021年3月2日,當事人委托聯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C類快件貨樣廣告品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洗衣液4千克,商品編號3401199090,總價155美金,分運單號1ZT338UR6700006419,報關單號224420219500572004。經查并經當事人確認,實際商品為猴面包樹果實5枚,商品編號0810909090,需實施進口動植物檢疫。上述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條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C類快件報關單、上海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內部檢測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進出境貨物查驗記錄單、價格申請書、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材料、授權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3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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