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馬鞍山曼迪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桃源路店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馬鞍山曼迪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桃源路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40500092473437N
2021年4月28日,執法支隊接到12315指揮中心轉辦投訴,投訴人稱老人要求購買倍博特牌纈沙坦氨氯地平片,藥房工作人員給的是其他品牌,但小票上打印的是倍博特牌纈沙坦氨氯地平片。
2021年4月28日,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單位馬鞍山曼迪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桃源路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計算機系統顯示2021年4月15日銷售了4盒纈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當事人提供給購藥人的醫保票據顯示銷售的藥品為“纈沙坦氨氯地平片(倍博特)”,與實際銷售藥品不一致。同時,當事人貨架上銷售的纈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準文號:國藥準字J20150135;商品名:倍博特)、纈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數量與計算機系統庫存不一致。2021年5月7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計算機系統顯示: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驗收上述倍博特入庫640盒、240盒;于2021年4月13日驗收入庫上述百邦100盒。由于貨架空間不足,纈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準文號:國藥準字J20150135;商品名:倍博特)未全部上架,未及時上架的藥品收納在包裝箱中,放在中藥飲片區的拐角處。計算機系統中纈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20203022;商品名:百邦)實際庫存比計算機系統庫存少5盒,實為賒賬銷售,當事人僅在手寫備忘錄中記錄了藥品名稱及數量,未記錄銷售藥品批號等信息。
上述投訴中,當事人出具的機打小票顯示的是正確的藥品信息,但當事人將機打小票釘在醫保票據記賬聯上留存;當事人實際僅提供給購藥人醫保票據,由于開票時選錯藥品,導致藥品名稱錯誤。當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為購藥人更換了藥品,并開具了正確的票據。
當事人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驗收入庫的藥品至2021年4月28日仍未上架,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五十八條“驗收合格的藥品應當及時入庫或者上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庫或者上架,并報告質量管理人員處理。”的規定。當事人銷售藥品未向購藥人提供正確的銷售憑證;賒賬銷售時,計算機系統補登的銷售信息不能與實際一致,不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一百六十八條“企業銷售藥品應當開具銷售憑證,內容包括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規格等,并做好銷售記錄。”的規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向馬鞍山曼迪新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桃源路店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钡囊幎?/p>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钡囊幎?,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依法向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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