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深圳海關網站7月9日發布深圳灣海關關于福州澤聚典凱貿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書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關知罰字﹝2021﹞0052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福州澤聚典凱貿易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營業執照/91350111MA8RNJ0U9Q
法定代表人:洪澤平
住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王莊街道福馬路168號名城花園28#樓(寫字樓)6層02室-5
當事人于2021年6月1日委托司機駕駛粵ZSM82港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方式向我關申報出口商品一批,載貨清單號:5100579038002,目的地:香港。經查驗,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adidas”標識的衣服326件、標有“adidas”標識的衣服鞋子20雙、標有“NIKE”標識衣服488件、標有“NIKE”標識鞋子24雙、標有“LV”標識的包50個、標有“LV”標識的衣服12件、標有“GUCCI”標識的包21個、標有“CHANEL”標識的包12個、標有“BALENCIAGA”標識的衣服10件、標有“PUMA及圖形”標識的衣服53件、標有“ChristianDior”標識的衣服13件。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古喬古希股份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巴黎世家、彪馬歐洲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依法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didas”商標權(T2014-35095),耐克創新有限合伙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NIKE”商標權(T2018-69375),路易威登馬利蒂(法國)在海關總署備案的“LV”商標權(T2016-45489、T2016-45490),古喬古希股份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GUCCI”商標權(T2016-50835),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HANEL”商標權(T2018-64566),巴黎世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BALENCIAGA”商標權(T2012-27297),彪馬歐洲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PUMA及圖形”商標權(T2012-27453),克里斯蒂昂.迪奧爾服裝有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hristianDior”商標權(T2018-71040),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上貨物案值總計人民幣53750元。
以上事實有《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物入倉單》、權利人權利證明材料、查問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81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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