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布對南京巴博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南京巴博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號誠基名苑02幢1103室(江寧開發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5MA2232MB46
法定代表人:李麗珠
2021年2月3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創業興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子商務直購出口模式向海關申報出區時尚飾品等貨物到馬來西亞,提運單號:5100567954469。經蛇口海關查驗,發現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Applelogo(圖形)”標識的手機150臺。經權利人蘋果公司(美國)確權,涉嫌侵犯權利人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扣留申請并提交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他人注冊商標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侵犯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Applelogo(圖形)”標識(備案號:T2020-92860)的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以上貨物案值人民幣22500元。
以上有出口貨物提運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現場筆錄、知識產權權利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查問筆錄和出口貨物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45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蛇口海關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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