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8月5日,深圳海關網站發布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緝一決字〔2021〕0295號】。

當事人: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AL AVREMALE GOREN
海關編碼:440314457B,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當事人:深圳市博信聯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波
海關編碼:440346K006,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保街道福田保稅區桃花路1-3號達升大樓706室。
2021年5月19日,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博信聯豐實業有限公司持 530120210010391741、530120210010392003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皇崗海關申報出口貨物 Temi個人電腦機器人共96臺,申報總價:161280美元,捆綁載貨清單號5100555843735,1車2單 ,由粵ZCV65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出境,經海關查驗發現,除530120210010392003號報關單申報出口貨物Temi個人電腦機器人48臺有實際出口外,530120210010391741號報關單申報出口貨物Temi個人電腦機器人48臺未實際出口,當事人多報少出Temi個人電腦機器人48臺,經核,上述多報少出涉案貨物Temi個人電腦機器人48臺申報總價為80640美元(折合人民幣51.8152萬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是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公路艙單截圖 、往來郵件、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報告、貨物照片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五)項、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0.8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深圳市博信聯豐實業有限公司科處罰款人民幣4.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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