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江蘇揚州疫情突發以來,市市場監管部門立足自身職能,齊心協力,毫不松懈,及時查處疫情期間涉及未明碼標價、產品質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違法行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秩序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公布第七批疫情防控期間典型案例。
1、2021年8月16日,儀征市市場監管局對月塘鎮新源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醫療器械消字號產品、保健食品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罰款。
2、2021年8月16日,景區市場監管局梅嶺分局對鳳凰農貿市場豬肉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徐寶珍存在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3、2021年8月14日,江都區市場監管局邵伯分局對江都區邵伯鎮蔬昊百貨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4、2021年8月14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高新區分局對位于建華村創業路1號商住樓的揚州市邗江瓜洲眾樂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5、2021年8月14日,邗江區市場監管局蔣王分局對位于邗江區天俊華府43棟101室的邗江區一阿米生鮮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200元罰款。
6、2021年8月14日,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對廣陵區食客來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所售商品存在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以100元罰款。
7、2021年8月14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邗江中路427號的揚州恒春源大酒店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酒店存在未查驗一次性餐盒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存在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警告處罰。
8、2021年8月15日,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新城河路194號—114的江南春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店安排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6名從業人員均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當場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警告處罰。(黃笑 江萍)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