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龍崗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崗關違字〔2021〕0020號),涉及鑫志榮(深圳)紙品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龍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崗關違字〔2021〕0020號
當事人: 鑫志榮(深圳)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錦榮 海關編碼: 4403140Q09
地 址: 深圳市龍崗區寶龍街道同德社區池屋工業區7號廠房A棟102
當事人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C530820A0154期間,短少保稅料件共8項:備案序號(1)彩咭紙16842千克、備案序號(4)彩咭紙21.97千克、備案序號(8)白咭紙2045.36千克、備案序號(15)已印刷銅版紙22.76千克、備案序號(16)牛皮紙150千克、備案序號(17)彩咭紙526.14千克、備案序號(18)已印刷咭紙39222.96千克、備案序號(19)彩咭紙182.97千克。經計核,貨物價值人民幣38萬元,涉稅人民幣6.24萬元。
以上行為有海關稽查通知書、檢查記錄、備案手冊、進出口報關單、企業報告、加工貿易企業合同執行情況核算總表、稅款計核證明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當事人在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加工過程中,短少保稅料件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1.9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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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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