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河南雙匯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齊匯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以下分別簡稱“河南雙匯”“山東齊匯”),案號為:(2020)冀04知民初3號。
原告河南雙匯訴稱,被告山東齊匯生產的齊匯牌“齊匯王中王”優級火腿腸,高度模仿河南雙匯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雙匯牌“雙匯王中王”特有的第2231329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圖案及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故意造成消費者混淆,進行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顯示,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包裝的形狀、顏色、圖案的組成元素及整體布局與河南雙匯涉案產品基本相同,容易造成與河南雙匯知名商品“雙匯王中王火腿腸”的混淆,使得消費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進而將被訴侵權產品與河南雙匯的涉案知名商品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系,或者基于對河南雙匯涉案產品的認知對被訴侵權產品產生興趣,從而獲得一定商業機會和市場份額,削弱河南雙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與其知名商品之間的唯一聯系,擾亂并損害河南雙匯的市場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判決結果為:被告山東齊匯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山東齊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河南雙匯經濟損失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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