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圳關緝決字〔2021〕0065號】,涉及深圳一通環球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圳關緝決字〔2021〕0065號
深圳一通環球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涌才,聯系地址: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固戍南昌路莊邊工業園A棟一樓二號。
2021年7月26日,重慶甯格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司機駕駛粵ZCJ41港車輛持報關單534520210450446617/534520210450446622/534520210450446625(載貨清單號5100550597646)以一般貿易的方式經深圳灣口岸申報出口充電器200000個。經海關現場查驗發現報關單申報貨物實際未出口,另發現未申報貨物:1、電子顯微鏡1008臺,2、電子顯微鏡1020臺,3、電子顯微鏡100臺,4、電子顯微鏡252臺,此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影響出口退稅管理,可多退稅款人民幣39.9398萬元。
當事人深圳市一通環球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作為確報傳輸人,向海關傳輸的電子數據不準確,影響海關監管。
以上行為有檢查記錄表、相片、出口貨物報關單、載貨清單、司機本、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予以警告;
2、科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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