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東省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淄博清河飲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淄市監處罰〔2021〕8號
當事人:淄博清河飲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302057927384M
住所: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太河鎮魯子峪村
法定代表人:孫名舉
當事人生產的飲用水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該產品不合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檢驗報告、淄博清河飲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孫名舉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生產記錄、出廠檢驗報告、收款收據、現場拍攝照片。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1092元;
2.罰款6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當地代收機構,或者通過山東非稅統繳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