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線索,稱某電動車行在永中上牌點登記車輛時,工作人員發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擅自更換了其它型號的蓄電池。接到線索后,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永中所執法人員隨即前往上牌點開展調查。
經查,該車行于今年10月底銷售了一臺電動自行車,該電動車產品合格證上指定的蓄電池類型為鋰電,容量為14Ah。據車行負責人稱,由于配套的14Ah蓄電池市場上暫時缺貨,顧客又急于上牌登記,因此更換了容量為15Ah的蓄電池,但其銷售的該電動自行車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為了能順利上牌登記,當事人又在蓄電池上粘貼了之前售出過的14Ah蓄電池的標簽,企圖蒙混過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目前已立案調查,具體情況在進一步調查中。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由認證機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三)獲證產品的關鍵元器件、規格和型號,以及涉及整機安全或者電磁兼容的設計、結構、工藝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產企業等發生變更的,經認證機構重新檢測合格后,變更認證證書……”同時,《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也明確規定:“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二)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市場監管部門特別提醒廣大電動車經營戶,蓄電池為電動自行車的關鍵元器件,關系到車輛行駛安全,因此各經銷商必須按照產品合格證指定的蓄電池品牌、類型和容量進行配套銷售,絕不能私自更換。(來源:溫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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