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 ,廣西市場監管局公布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件。
1.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陳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器具產品案
2021年11月18日,玉林市玉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陳某某經營的位于玉林市某市場的電器經營部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家用燃氣灶和燃氣熱水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其中不符合GB16410-2007標準要求、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839臺;不符合GB6932-2015標準要求、沒有隨熱水器配備標準排煙管等部件的家用燃氣熱水器52臺。當事人銷售上述燃氣灶具和燃氣熱水器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家用燃氣器具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后,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家用燃氣器具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當中。
2.崇左市龍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廣西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桄榔粉案
2021年3月30日,經市場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標稱廣西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純桄榔粉(生產日期為2020-08-26)和香蜜桄榔粉(生產日期為2020-10-10),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被判定為不合格食品,且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實,崇左市龍州縣彩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上述不合格純桄榔粉、香蜜桄榔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龍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098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3.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旅游分局查處的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2021年4月29日,桂林市市場監管局旅游分局聯合桂林市公安局漓江分局、桂林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開展“五一”節前市場檢查。執法人員對桂林市七星區五里店路桂林海迪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發布的廣告及公司員工宣稱所售商品有疾病治療功效,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立案查實,當事人于2020年10月6日委托桂林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設計制作了“駝乳粉”廣告牌,并將此廣告牌掛于當事人經營場所各展廳墻面上,宣稱所售商品含有“具有防癌、抗癌作用”等字樣,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桂林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4.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南寧市青秀區天會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案
2021年7月9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南寧市民族大道106號的南寧市青秀區天會電動自行車經營部進行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現場擺放有4輛改裝好的電動自行車,經抽樣送檢,樣品經法定檢驗機構依據GB17761-2018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2021年7月30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同日依法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20輛生產日期為2021年6月5日的TDR2436Z型雅 迪 電 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扣押。經查實,當事人存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事實。
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及停止銷售不合格的雅 迪 電 動自行車,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21輛、沒收違法所得4300元、罰款12.314萬元的行政處罰。
5.百色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右江區惠峰五金電器經營部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產品案
2021年9月28日,百色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百色市右江區平安路南大農批綜合市場內的惠峰五金電器經營部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部分家用燃氣灶具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其中不符合GB16410-2007標準要求、沒有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具20臺。經立案調查,2021年12月14日,百色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上述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家用燃氣灶具,并處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廣西市場監管局 韋茜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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