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蚌埠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蚌關緝違字〔2022〕1號),涉及蚌埠市卓順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蚌埠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關緝違字〔2022〕1號
當事人:蚌埠市卓順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雅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11MA2WTF7F6W。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中恒大廈3樓301號。
經調查查明:2021年6月24日、25日、28日、7月26日,當事人以本公司為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按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向蚌埠海關申報出口化纖布9票,涉及報關單號分別為330520210000000995、330520210000000999、330520210000001010、330520210000001013、330520210000001035、330520210000001036、330520210000001044、330520210000001045、330520210000001413。
經查,當事人在上述化纖布出口過程中,未如實申報毛凈重。
其中,330520210000000995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2160千克,凈重11977千克;實際毛重為36587.35千克,凈重為36404.35千克。
330520210000000999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5000千克,凈重14760千克;實際毛重為28925.25千克,凈重為28685.25千克。
330520210000001010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1560千克,凈重10714千克;實際毛重為23041.2千克,凈重為22195.2千克。
330520210000001013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1560千克,凈重10714千克;實際毛重為23041.2千克,凈重為22195.2千克。
330520210000001035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0255千克,凈重9611千克;實際毛重為20246千克,凈重為19632千克。
330520210000001036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0255千克,凈重9612千克;實際毛重為20245千克,凈重為19632千克。
330520210000001044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2700千克,凈重11794千克;實際毛重為23550.48千克,凈重為22644.48千克。
330520210000001045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2700千克,凈重11795千克;實際毛重為23551.4千克,凈重為22646.4千克。
330520210000001413號報關單,申報毛重10425千克,凈重9311千克;實際毛重為15701.68千克,凈重為14607.68千克。
2021年7月30日,當事人主動向蚌埠海關繳納案件保證金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書證:涉案貨物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資料,當事人主體身份資料;
二、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情況說明,張雅麗(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問筆錄;
三、查驗、檢查記錄: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
當事人出口化纖布過程中未如實申報貨物毛凈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且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鑒于當事人在海關調查期間如實說明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材料,并主動交納足額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2500元的從輕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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