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蛇口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復)字〔2021〕0001號】,涉及深圳市世紀云芯科技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蛇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蛇關緝一決(復)字〔2021〕0001號】
當事人:深圳市世紀云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衙邊社區崗頭工業區B1棟綜合樓1層-5層。
2021年6月12日,當事人委托深圳市華菱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蛇口海關申報出口以下兩票貨物:1、散熱片55439個等,共33項貨物,報關單號:530420210040836442,柜號:TEMU7789128,經海關查驗,申報貨物散熱片等第1-31項未見出口,第32項未見異常,第33項申報出口珍珠棉144個,實際出口珍珠棉520個,少報多出376個。另有未申報貨物開關電源11088千克。 2、開關電源3024個等,共計49項貨物,報關單號:530420210040836091,柜號TCNU5202397 ,該票貨物未查驗已放行,當事人證實實際貨物與申報不符。 當事人上述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
以上行為有:《案件線索移交單》、《車輛證件、當事人簽名確認的司機證件復印件》、《企業營業照》、《法人身份證件》、《被授權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及其他隨附單證材料》、《載貨清單》、《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票》、《扣留(封存)清單》、《扣留(封存)決定書》、《扣留現場筆錄》、《交易憑證等價格資料》、《申辯申請書》、《未退稅情況證明表》、《貨物出庫單》、《國內物流流轉相關單證材料》、《馬來西亞工廠收貨單證》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0.15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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