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蚌埠海關發布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蚌關緝違字〔2022〕4號),涉及蚌埠新源貿易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蚌埠海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關緝違字〔2022〕4號
當事人:蚌埠新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義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300784910554D。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體育路88號空軍蚌埠干休所21棟301室。
經調查查明: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間,當事人以本公司為發貨人和生產銷售單位,按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級白油膏7票,申報商品編號均為3812100000(配制的橡膠促進劑),對應的出口退稅率2018、2019年均為13%,涉及報關單號為330520180000000500、230820180088617639、230820180088668611、230820180088713747、230820190089538871、230820190089581941、230820190089687596。
經查,上述一級白油膏實際應歸入4002999000(從油類提取的油膏)項下,其對應出口退稅率2018年為0,2019年為13%。對于未如實申報出口貨物商品編號,當事人稱系因對商品知識不了解所致。據當事人陳述,上述涉案報關單已向國稅部門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我關在調查過程中未發現當事人有故意偽報商品編號騙取出口退稅的證據。
經計算,本案涉案貨物價值為467624.83元,其中2018年為263871.99元,2019年為203752.84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書證:涉案貨物出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資料,當事人采購發票,涉案貨物價值計算說明,當事人主體身份資料;
二、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情況說明,劉義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查問筆錄;
三、查驗、檢查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蚌埠海關檢查記錄。
當事人代理出口一級白油膏過程中未如實申報商品編號,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出口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鑒于其2018年申報不實行為影響了國家出口退稅管理,但距海關發現時間已超過2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2019年申報不實行為影響了海關統計準確性,但違法行為輕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三十六條規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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