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廣州斯坦雷電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 行政處罰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穗黃市監處字[2022]17號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罰款金額(萬元): | 2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違法事實: |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 |
| 處罰內容: | 當事人:廣州斯坦雷電氣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6741887390P 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駿業路138號 法定代表人:黃旭盛 2021年8月3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能源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開展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檢驗,發現當事人在用的主要次級用能單位1#-5#變壓器、主要用能設備1#至5#空氣壓縮機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2021年8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穗埔市監計能改字[2021]001號),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前改正。2021年9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要求對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的行為整改。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的規定,本局于2021年9月18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03年在其經營場所動力站投入使用主要次級用能單位(1#變壓器、2#變壓器、3#變壓器),于2005年在其經營場所動力站投入使用主要次級用能單位(4#變壓器、5#變壓器),于2020年在其經營場所動力站投入使用主要用能設備(1#至5#空氣壓縮機),使用期間未對上述主要次級用能單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配備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2021年8月3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州能源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開展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檢驗時,發現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本局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前改正。至2021年9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當事人仍未按要求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于9月30日完成對主要次級用能單位1#-5#變壓器、主要用能設備空氣壓縮機1#-5#全部電能表的安裝,并經檢定合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黃旭盛身份證復印件、總經理中村正己護照復印件、王志偉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2.檢驗證書(編號JC-2107000010);3.責令改正通知書(穗埔市監計能改字[2021]001號);4.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5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據提取單》1份,《詢問調查筆錄》2份;6.當事人補充提供的電能表圖片、校準證書,證明完成安裝電能表整改內容。 2021年12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穗黃市監告字[2021]39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按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二十七條“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重大社會影響,且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已主動糾正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四條“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地址: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電話:82378878;也可以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112號,電話: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黃埔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 違法行為類型: | 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州斯坦雷電氣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91440116741887390P |
| 法定代表人: | 黃旭盛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1-14 |
| 公示截止期: | 2023-01-14 |
| 處罰機關: |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 數據來源單位: |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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