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法釋〔2022〕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以下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一)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一概由平臺內經營者承擔;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電子商務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第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四項除外商品作出七日內無理由退貨承諾,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其承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務方式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臺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臺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臺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注冊網絡經營賬號開設網絡店鋪的平臺內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將網絡賬號及店鋪轉讓給其他經營者,但未依法進行相關經營主體信息變更公示,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注冊經營者、實際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第十條 平臺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其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消費者因在網絡直播間點擊購買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播間運營者不能證明已經以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方式標明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的,消費者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直播間運營者能夠證明已經盡到前款所列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方式開展自營業務銷售商品,消費者主張其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依法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直播間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費者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主張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直播間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仍為其推廣,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等規定主張直播間運營者與提供該商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經營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答記者問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劉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一、問:大家現在觀看網絡直播進行購物越來越多,請問司法解釋對于網絡直播營銷這種新型的購物方式是怎么考慮的?
答:網絡直播電商作為一種數字經濟新模式,近年來確實是迅速發展。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也充分關注網絡直播問題,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實務中通常稱作品牌自播。這種情況下,只是展示和銷售商品的方式發生了變化,責任承擔與普通經營者并沒有本質區別。司法解釋明確,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實踐中更為常見的是商家以外的主體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往往存在對實際銷售者辨識不清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此種情況下,構成何種法律關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認定。直播樣態多樣,并且不斷發展,司法解釋沒有作一刀切的規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引導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對于整個直播營銷市場的作用應當說是舉足輕重。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消費者無法找到直播間運營者難以求償的情況。根據相關行政管理規定,直播營銷平臺負有對直播間運營者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的義務。為使消費者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另外,司法解釋特別關注了網絡直播售賣食品情況。我們注意到,網絡直播間銷售推廣食品很普遍,包括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還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對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把好關,消費者面臨食品安全隱患的風險則會大大增加。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審核的對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直播間。
二、現在外賣點餐的人越來越多,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外賣餐飲是否能讓人安全放心,司法解釋對于外賣餐飲是否做出規制?
答: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蓬勃發展。網絡外賣訂餐的優勢在于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美食。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臺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司法解釋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當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實踐中存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現糾紛后,又以是他人加工為由進行抗辯的情況。我們認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負有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并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具有可歸責性。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主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經營者責任,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訂單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為由主張免責。
三、大家在網上買東西,主要是擔心質量不合格,或者是在網上看到的東西與實際拿到手的東西不一樣,想退貨的時候商家又以各種借口拒絕,索賠難度大。對此司法解釋是如何考慮的?
答:您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也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對于這些網購中的痛點和頑疾問題,司法解釋打出了組合拳,通過幾個方面進行規制。
第一是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解決退貨難的問題。網絡購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過圖片或者視頻展示,尤其是通過觀看直播購物的情況,消費者有時容易沖動消費。法律基于網購的這個特點規定了無理由退貨制度。但是在實踐中有的商家會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退貨。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當然,消費者拆封查驗的時候也要保證不影響商品完好。
第二是明確即使簽收商品也不意味著認可商品質量合格。實踐中,消費者簽收商品時一般不會拆開商品詳細查看,更沒有時間試用。但有些網絡消費合同格式條款單方規定,消費者簽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質量問題,這種格式條款顯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第三是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問題,規范網絡促銷行為。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者積分換購,或者以較低價格換購,這些屬于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司法解釋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第四是明確經營者賠償承諾要遵守,解決亂承諾、承諾不落實的問題。實踐中,商家有時候會作出“假一賠十”等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這些承諾對于消費者的消費決策也會產生影響。消費者收到商品后發現存在假冒偽劣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商家又拒絕履行承諾。對此,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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