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月31日,家住浙江玉環市坎門街道的許女士通過外賣平臺在一家奶茶店購買了一杯珍珠奶茶,價格為13元。在拿到外賣后,許女士發現奶茶里有一只蜜蜂。許女士認為該奶茶店存在食品安全衛生問題,就向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立刻聯系該奶茶店,該奶茶店負責人稱店里有糖水和新鮮的水果,可能是會招來蜜蜂,工作人員制作奶茶加入水果時沒看仔細,導致奶茶里出現蜜蜂。
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根據雙方的意愿,組織雙方現場調解解決糾紛。該奶茶店由于工作失誤,導致銷售的奶茶出現食品安全衛生問題,存在一定的過錯,而許女士未飲用該奶茶,未造成實質性的傷害。經過調解,該奶茶店負責人向投訴方許女士表達了歉意,雙方達成了一致的調解結果: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被訴方一次性補償投訴方許女士1000元。二、本糾紛一次性調解終結。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食品的購買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定義的消費者范疇,則針對所購食品的任一種瑕疵,同屬于食品安全、消費者保護這兩個領域。
對該瑕疵性質的判斷存在三種情形:
第一種是構成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欺詐
第二種是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第三種是既構成消費者保護所規定的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在前兩種情形下,依據食品瑕疵的性質,分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食品安全法進行評價,要求經營者支付三倍或者十倍賠償款。在第三種情形下,食品安全法是調整食品安全領域的特別法,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調整消費領域的一般法,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一旦某種食品瑕疵既構成欺詐又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適用特別法--食品安全法要求銷售者支付十倍賠償款。(來源:玉環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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