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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聯網法院兩案入選最高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2022-03-16 15:43:39 杭州互聯網法院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杭州互聯網法院有兩案入選。

銷售者在二手商品網站從事經營活動構成欺詐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高某訴楊某網絡信息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布二手“某知名品牌無線耳機”的交易信息,稱該無線耳機系其外出旅游時在官方專營店購買其他數碼產品時贈送,全新正品,現閑置低價轉讓。高某獲知該信息,向楊某確認該二手商品系全新官方正品后,通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與楊某達成交易。高某收到耳機后,發現該無線耳機系假冒產品,認為楊某銷售行為構成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楊某返還已支付的購物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銷售的“二手商品”確系假冒產品,且楊某短時間內在某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以同樣宣傳方式已銷售同款無線耳機40余筆,交易金額超5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楊某在二手網絡交易平臺假借出售個人閑置物品的名義長期從事經營性銷售活動,并以虛假宣傳的方式銷售假冒商品,致高某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訂立合同,形成交易,楊某行為應認定為商業性經營行為,其行為構成銷售欺詐。高某主張楊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法院應予支持。故判令楊某退還高某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承擔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

近年來,個人閑置物品的網絡交易,方興未艾,交易人數、交易量發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的出現,更促進了社會個人閑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榮,但不可忽視的是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中銷售者發布的商品魚目混珠,侵害合法權益的事件多有發生。對于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發生的交易,買家權益受到損害,能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銷售者承擔經營者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并不明確。從促進全社會個人閑置二手物品線上交易健康、規范、有序發展,以及平等保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有必要對網絡二手市場的交易主體進行區分,應在綜合考慮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下,合理將長期從事二手交易營利活動的銷售者界定為經營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以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守對消費者作出的有利承諾,對承諾的解釋應按普通消費者的通常認知進行

——齊某某訴羅某某網絡信息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

羅某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開設有網絡店鋪,從事某品牌電動摩托車鋰電池的銷售經營活動。羅某某在其網絡店鋪銷售商品時對外宣稱,商品“簽收15天內支持免費退換貨,半年內質量問題換新,兩年保修”。齊某某在羅某某網絡店鋪購了前述品牌的電動摩托車鋰電池,使用三個月后發現存在充電不滿等質量問題,便要求羅某某按銷售承諾為其更換新電池。羅某某經檢查確認交付的鋰電池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后,同意為齊某某更換新的電池。更換電池后,齊某某仍發現存在同樣的質量問題,通過平臺與羅某某協商,羅某某明確此前并未給齊某某換新電池,僅更換了電芯,并以銷售承諾中的“換新”僅指換“新電芯”為由,拒絕為齊某某更換全新的電池。齊某某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羅某某的信息網絡購物合同,并由羅某某退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羅某某在銷售案涉商品時,通過商品網絡詳情頁對齊某某作出承諾,所售商品“半年內質量問題換新”,按社會普通消費者的通常理解,此處的“換新”應指電池整機換新,而非構成電池組成部分零部件換新。羅某某確認交付給齊某某的鋰電池存在質量問題,但卻未按銷售承諾給齊某某換新電池,而是將部分零部件進行了更換。齊某某要求羅某某按承諾,對整個電池換新,但羅某某一直予以拒絕。齊某某只能另行購買新的電池使用。羅某某在銷售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拒不按銷售承諾履行更換義務,已構成違約。現其違約行為已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齊某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貨款,依法應予支持。

典型意義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對消費者作出有利承諾的,應當遵守其承諾。現實中存在不少電子商務經營者為吸引流量、促進銷售,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宣傳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費者作出高于國家、行業標準的有利承諾,當消費者接受承諾與經營者形成交易關系后,經營者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兌現其承諾,有損消費者的合理預期,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兌現對消費者作出的有利承諾,既是對交易雙方協議約定重要義務的履行,更是經營者誠信經營的重要體現。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承諾是向消費者作出的,一般應以社會普通消費者能夠理解的方式進行表達,當消費者對其中某些用語的理解,與經營者的理解不同時,應以交易時社會普通消費者的通常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以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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