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1月24日,消費者投訴稱,在某快遞公司郵寄點郵寄砂輪,因快遞公司的失誤,導致砂輪損壞,快遞公司不予全額理賠,只賠償200元作為補償,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陜西省榆林市市場監管局消保科工作人員與某快遞公司負責人了解了情況,消費者投訴情況屬實,經調解:某快遞公司賠償消費者1500元,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快遞企業對承運貨物有保證安全、完整送達的義務,造成承運標的物毀損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在賠償數額方面,《陜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發生快件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無約定且未購買保價的快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實踐中,快遞合同為快遞經營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約定賠償價款或保價條款賠償金額應當與造成的損失相當,否則應當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四百九十七條認定為無效的格式條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本投訴案件中,消費者薛先生并未進行保價,未保價快遞出現丟失、損毀,應按照《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來處理,即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賠償數額。物流、快遞公司是純市場經營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保價,相關公司都負有將快件安全、及時、完好送達的義務。(來源:榆林市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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