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決策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宣傳和警示力度,提升以案釋法、以案普法工作水平,市知識產權強市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審定安徽省合肥市2021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現予發布。
一、合肥市公安局查處“12.20”假冒注冊商標案
2020年12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接某物流有限公司報警稱,其存放在新站區某倉庫的2萬余件飲料先后被換成假貨。經公安部門偵查,史某軍、姚某海利用職務便利倒賣某物流倉庫正品飲料,并使用購買的假冒飲料補充庫存。截至案發,二人共購買價值186萬元的假冒某品牌飲料,給權利人企業造成損失500余萬元。經進一步偵查發現,2019年以來,章某慧、章某義二人糾集帥某、陳某等人,在湖北省廣水市注冊公司,購買制罐設備及飲料生產線,定制假冒品牌飲料商標包裝材料,秘密組織人員進行制售假冒品牌飲料活動,逐漸形成日產6萬罐規模。公安機關2次在河北、湖北、河南開展集中收網,專案組對6個層級的3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其中29人被移送起訴,該案查扣假冒品牌飲料48萬余罐、原材料500余噸,凍結贓款100萬余元,查封兩條生產線及配套廠房設備,涉案金額達1.2億元。涉案商品銷售至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2022年1月,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章某慧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個月不等的刑罰。該案的成功偵辦受到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肯定。
二、合肥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科大訊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大訊飛公司)開發了一款“聽書神器”APP,登錄上APP可以檢索互聯網上發布的小說,同時自動轉換成語音進行播放。被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文學網站“起點中文網”實際經營者,該公司認為科大訊飛公司開發的APP侵害其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向科大訊飛公司發函稱:“科大訊飛APP內‘全網搜書’功能已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 ‘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已構成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軟件內‘文字轉語音功能’已構成不正當競爭”。科大訊飛公司認為“聽書神器”軟件并不侵犯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著作權,遂提出確認不侵權之訴。合肥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轉碼技術是實現文本格式轉換功能的技術,利用技術添加中立性的“關鍵詞”在搜索引擎自然結果篩選出中立的符合用戶需求的頁面本身也是“搜索”功能的體現,由于行為人并未將單一用戶所選擇并存儲于客戶端的信息復制于服務器并通過網絡方式向公眾發布,因此“轉碼及文字轉語音功能”應為中立技術,不構成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侵權。據此,合肥高新產業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科大訊飛公司不侵害信息科技公司涉案圖書的著作權。
三、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圣戈班“杰科”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4月22日,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稱瑤海區某建材經營部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圣戈班“杰科”輕鋼龍骨。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時進行現場核查,權利人也出具了產品鑒定書。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4月15日從上門推銷建材產品的李某處以每根2.0元至4.5元不等價格購進標注有圣戈班“杰科”字樣的侵權輕鋼龍骨18901根。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以每根4.8元至17.8元不等價格銷售118根,銷售金額共830.4元,違法所得562.1元。貨值123652.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屬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瑤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沒收侵權圣戈班“杰科”輕鋼龍骨18783根,并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處理國外某膠片有限公司與合肥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2021年11月,國外某膠片有限公司(以下稱“請求人”)向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投訴合肥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請求人許可,擅自制造、許諾銷售并銷售P355D粉盒系列產品,侵犯其涉案外觀專利權。經審理,兩者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構成近似,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駁回請求人其他請求事項。
五、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左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權提起公訴案
被告人左某某自2019年6月以來,私自架設服務器開設游戲網站,通過私自鏈接《完美世界》游戲官方網站客戶端,修改客戶端IP指向至其私人服務器,吸引玩家充值。被告人朱某某負責管理資金,被告人翟某某通過其開設的某日用品商城網店收取玩家充值錢財(同時收取2.5%的手續費)。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17日期間,共非法收取玩家充值錢財88.6萬元。2019年7月15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1年3月2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翟某某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六、合肥市農業農村局查處某種子經營部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2021年1月28日,合肥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涉嫌經營假種子案件協查函。經調查,當事人合肥市某種子經營部私自使用其他玉米品種套用標稱生產商為“安徽省某種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玉米種子“德合187”產品包裝袋(藍色),共有500袋“德合187”玉米種子,并以每袋19元的價格銷往外地,實際銷售涉案種子150袋,所得現金2850元,后將未售的350袋涉案種子折價銷售給上門收廢品人員,所得現金560元,以上違法所得共計341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種子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行為。合肥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經營該種子,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3410元,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合肥文化和旅游局查處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案
2021年5月7日,根據權利人投訴,合肥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合肥某科技有限公司研發部有2臺電腦安裝了SolidWorks2012軟件,其中1臺聯想電腦正在刪除該軟件。經調查,其中1套用于該公司經營,正在刪除的1套為該公司員工自行下載用于個人熟悉軟件性能,未用于公司經營。該公司使用SolidWorks2012軟件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的行為。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合肥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舒城縣南港鎮某農技服務部、程某、張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合肥某種業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為 “鎮糯19號” 水稻植物新品種權的獨占實施許可人。舒城縣南港鎮某農技服務部(以下簡稱農技服務部)未經許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在其門店銷售侵權種子。程某、張某未經許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向農技服務部銷售侵權種子。種業公司認為,三人未經許可生產、銷售“鎮糯19號” 水稻種子,遂訴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三人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鑒定,確認兩者為近似品種。法院審理判決,農技服務部停止侵權并賠償5萬元;程某、張某長期以白皮包形式銷售侵權種子,主觀故意明顯,參照前次侵權5萬元賠償數額,適用3倍的懲罰性賠償,判決二人賠償16萬元。
九、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合肥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違規使用“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案
2021年4月20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移交函,稱合肥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印有“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的“建黨壹佰周年測試鈔”。經核查,發現該公司在拼多多平臺店鋪銷售產品宣傳圖片內容與“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 相近似,其行為屬于《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擅自使用特殊標志行為。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廬州海關查處深圳某公司出口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4月27日,深圳某公司以一般貿易向海關申報出口步進電機、紙盒到波蘭。廬州海關進行實貨查驗,發現實際貨物步進電機使用“BOSCH(圖形)”商標、紙盒使用“SIEMENS”商標,與報關單申報的該兩項貨物情況不符。經調查,該公司出口的步進電機上使用的“BOSCH(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注冊的“BOSCH(圖形)”商標相同,紙盒上使用的“SIEMENS”商標,與商標權人西門子股份公司注冊的“SIEMENS”商標相同,且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廬州海關依法將上述貨物予以扣留,經查實共計“BOSCH(圖形)”商標的步進電機228個,貨值5426元,“SIEMENS”商標的紙盒1740個,貨值1021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之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廬州海關依法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1934元的行政處罰。(何彩燕)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