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以來,哈爾濱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銷售變質食品、發布虛假廣告、翻新“黑氣瓶”及非法使用特種設備、食品中添加藥品、侵權知識產權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哈爾濱市局查處的張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9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將張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2月23日,該局接到舉報線索,稱張某某在阿城區某公園內擺攤銷售宣稱補腎、壯陽的保健食品,執法人員蹲守當事人售賣地點,掌握其銷售的產品情況,并與阿城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積極溝通,開展聯合執法,在當事人家中發現華佗鎖精丸、蟲草鹿鞭王等大量其銷售的保健食品。產品外包裝上標注藥用功效,宣稱具有性保健功能及疾病治療效果,且無法提供產品的購貨來源、出廠證明、合格證明等材料。經抽樣檢驗,黃金瑪卡、速硬100、老中醫、勃龍偉哥等55個品種檢出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當事人經營添加了藥品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了涉嫌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該局依法將此案移送阿城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處理。
案例二
香坊區局查處的黑龍江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香坊區市場監管局對黑龍江某商貿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12萬元,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領取了對黑龍江某商貿有限公司的核查處置任務,該公司生產的阿膠棗,在哈西商廈家幸超市銷售期間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蜜餞》要求。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案例三
哈爾濱新區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查處的黑龍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3月18日,哈爾濱新區管理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黑龍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27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6日,執法人員接到松北區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松北區某自助餐廳使用的辣椒醬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辣椒醬供應商是黑龍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執法人員依法對黑龍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調查,并將該公司的辣椒醬進一步抽檢。經哈爾濱海關技術中心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隊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雙城區局查處的雙城區某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5日,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雙城區某食品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104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局收到黑龍江省某技術有限公司《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主要內容為在食品安全抽檢中,雙城區某食品廠生產的山椒鳳爪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罰。
案例五
哈爾濱市局查處的哈爾濱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術規范氣瓶案
2022年1月17日,哈爾濱市市場監管局對哈爾濱某液化氣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技術規范氣瓶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3.9萬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在對哈爾濱市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對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未經定期檢驗的超期氣瓶和報廢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下達監察指令,要求該企業立即整改、停止充裝活動,并對涉案的35只液化石油氣瓶(其中21只屬未經定期檢驗的超期氣瓶、14只屬于報廢氣瓶)予以查封。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
平房區局查處的哈爾濱某冶金鑄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案
2022年3月8日,平房區市場監管局對哈爾濱某冶金鑄造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禁止使用起重機械設備,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22日,執法人員對位于哈爾濱市平房區的某冶金鑄造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1臺在用門式起重機(10噸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無使用登記證、維修保養記錄、設備檔案,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等相關制度。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該臺起重機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
通河縣局查處的哈爾濱某米業有限公司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叉車司機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上崗作業案
2022年2月16日,通河縣市場監管局對哈爾濱農墾某米業有限公司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叉車司機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上崗作業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20日,執法人員對位于通河縣的哈爾濱某米業有限公司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在用3臺叉車未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叉車司機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上崗作業,存在安全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
道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的道外區某機電經銷部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認可的產品案
2022年1月5日,道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道外區某機電經銷部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認可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12萬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執法人員對位于道外區的某機電經銷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正在銷售與舉報產品同款的未經3C認證的1千瓦功率遠紅外輻射板電暖氣。執法人員現場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該電暖器實施異地扣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
南崗區局查處的哈爾濱某購物商場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2年3月10日,南崗區市場監管局對哈爾濱某購物商場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局根據全國12315平臺上消費者投訴中的廣告案源線索,對哈爾濱某購物商場網店某化妝品銷售頁面中對該產品宣稱有“消炎止痛”功能的虛假廣告開展立案調查。調查中發現,該商場在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29日期間,自行在涉案化妝品銷售頁面中發布違法廣告,廣告設計、制作費用6000元。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
賓縣局查處的某金飾品店銷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黃金飾品案
2022年4月26日,賓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金飾品店銷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黃金飾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1日,該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金飾品店的珠寶首飾柜臺正在銷售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的黃金飾品。經調查,該金店從不具名的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進的黃金首飾套裝(每套含一個項鏈和一個吊墜)共2個品種(吊墜分平面板和立體版),每個品種各2套,合計4套。經比對,平面版吊墜與立體版吊墜外觀設計均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所持有的編號為第A000020號的“冰墩墩”標志相似。當事人在未經權利人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以“金墩墩”的產品名稱分別以(平面版)1204元和(立體版)1368元的零售價格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時,每個品種黃金項鏈各銷售出1套上述涉嫌侵權商品,貨值金額共計515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構成了銷售侵犯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委會專屬“冰墩墩”標志權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供稿:黑龍江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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