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5月6日,龍崗海關發布關于廣州萬享進貿通供應鏈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關緝普違字[2022]00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龍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關緝普違字[2022]0007號
龍關緝普違字[2022]0007號
當事人:廣州萬享進貿通供應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柏生
海關編碼:4401963JSP
地 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148號2201、2202房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規行為:自2017年6月2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間,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從深圳關區進口的貨物“保加利亞玫瑰玫瑰純露”存在稅則號列申報不實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調查核實,上述違規行為共涉及4份報關單(具體報關單號為:531720191171026533、531720191171029919、531720191171033441、531720191171040727),當事人申報的商品編號為3304990039,實際商品編號為3301909000。
經計核,本案漏繳稅款人民幣7.84萬元。當事人作為境內收貨人,應承擔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法律責任。
以上行為有稽查通知書、稽查結論、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稅款計核證明書、企業報告、查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2.35萬元。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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