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5月24日,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布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1.南陵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南陵華泰醫院存放過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2年4月,南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南陵華泰醫院存放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過期醫療器械,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2日,南陵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南陵華泰醫院進行檢查時發現,在該院內科病區護士站的治療室內的藥品架上有“慧琴”牌一次性醫用輸液瓶口貼為第一類醫療器械,截至檢查時,上述一次性醫用輸液瓶口貼已超過有效期限。查閱該院使用記錄,未發現上述過期的一次輸液瓶口貼的使用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南陵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2.灣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佳德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3月,灣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佳德電氣設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1408元,罰款3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4日,根據線索,灣沚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蕪湖市灣沚區某小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物業配合下,當場發現兩種型號共51個已安裝交付的自動轉換開關電器,涉案金額3萬余元,經商標所有權人鑒定,該批產品均為侵權假冒商品。經查,涉案雙電源銷售商為安徽佳德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執法人員督促當事人以最短時間最小影響更換了所有涉案的雙電源開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相關規定,灣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3.繁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蕪湖旺鮮生超市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2022年2月,繁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蕪湖旺鮮生超市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6日,繁昌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蕪湖旺鮮生超市有限公司存在銷售過期食品行為后,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投訴人反映的過期廣樂酸菜魚調料。執法人員通過調閱銷售臺賬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1月27日購入廣樂酸菜魚調料20包,生產日期2020年7月15日,保質期12個月。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8月4日、8月8日各售出1包超過保質期的廣樂酸菜魚調料。剩余的7包當事人在發現超過保質期后已下架并于2021年9月4日退回供應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繁昌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4.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湯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2年4月,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湯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022年3月8日,鏡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鏡湖區檢察院執法人員在對位于蕪湖市鏡湖區赭山公園銀湖路大門廣場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用手提箱在銷售“美國偉哥”等19類疑似為藥品的食品,現場還發現有淫穢圖片和聲稱有壯陽、提高前列腺功能的宣傳廣告。鏡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食品進行了扣押,并委托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驗。4月6日,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顯示,19類商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或他達拉非或兩者兼有。當事人未能提供購買憑證和票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相關規定,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5.弋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弋江區南瑞街道荷夏園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案
2022年3月,弋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弋江區南瑞街道荷夏園社區衛生服務站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作出立即改正,沒收過期醫療器械,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8日,弋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弋江區南瑞街道荷夏園社區衛生服務站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在該衛生服務站的配藥室內有10支過期的一次性使用無菌加藥器。經查,當事人配藥室屬于該衛生服務站配制日常藥劑使用,且過期器械存放位置亦未標識退貨、失效等字樣。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相關規定,弋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6.鳩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鳩江區雅視眼鏡店使用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案
2022年3月,鳩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鳩江區雅視眼鏡店使用超過檢定周期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4日,鳩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鳩江區雅視眼鏡店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店內的驗光儀、焦度計和插片箱自2019年11月27日后未再進行檢定,且當事人一直在從事驗光配鏡活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鳩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7.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蕪湖市樂瑪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2022年4月,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蕪湖市樂瑪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違法行為擬作出警告,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7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多起投訴稱,當日在蕪湖市樂瑪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蔬菜時,其售價超過日常價格,疑似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接到舉報后,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日,當事人銷售的大部分蔬菜售價均為18元/千克,調取蔬菜近一個月內售價,查實的部分蔬菜比較疫情防控前的價格最高上浮達432.54%。當事人未能提供購進票據和供貨商資質,未建立進銷貨臺賬。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相關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依法擬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安徽省蕪湖市市場監管局網站)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