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近日,江蘇華神藥業有限公司被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處罰,原因涉及為他人無證經營藥品提供藥品。
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處罰信息(蘇藥監通處字﹝2022﹞4號)顯示,江蘇華神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神藥業”)對業務員及銷售環節管理不嚴,導致其業務員陸某星(2020年從該公司退休后,返聘至今)在未核實南通市建能百貨有限公司有無藥品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通過假借合法客戶抬頭,無發貨通知單自己提貨并送貨上門的方式,兩次向南通市建能百貨有限公司銷售江蘇華神藥業生產的風油精等藥品:2020年5月 26日銷售霜菊風油精(批號:02190301)1800瓶,銷售價格為2.1元/瓶;霜菊清涼油(批號:06190501)720盒,銷售價格為2.2元/盒。2021年7月22日銷售霜菊風油精(批號:02210502)2400瓶,銷售價格為2.2元/瓶;陸某星將兩次銷售所得(5364元、5280元)均繳納至江蘇華神藥業。2021年12月南通市建能百貨有限公司將未銷售的1504瓶風油精、461盒清涼油退至陸某星處,退貨金額4080.4元。2022年1月,陸某星將480瓶霜菊風油精(批號02190301的400瓶、批號02210502的80瓶)、31盒霜菊清涼油(批號06190501)退交江蘇華神藥業。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江蘇華神藥業罰款0.5萬元。
中國質量新聞網注意到,今年2月,江蘇華神藥業也受過處罰。
信用中國數據顯示,2022年2月9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對江蘇華神藥業罰款1萬元,原因涉及:人口集中區域內焚燒塑料、橡膠、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公開信息顯示,江蘇華神藥業的前身是南通中東藥業有限公司,創建于1974年。該公司一直致力于外用制劑的生產。該公司開創的霜菊品牌風油精,開塞露等在多個外用制劑領域有突出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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