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涉及福清市恒瑞美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 序號 | 類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單位 |
| 1 | 食品 | 融市場監管龍山(2022)第6號 | 福清市恒瑞美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無中文標簽預包裝食品案 | 福清市恒瑞美貿易有限公司 | 91350181MA32T40E84 | 鄭玲 |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從無法查證的渠道購進外包裝紙盒標簽無中文標識,未標明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的進口咖啡80包,于當日通過自營京 東網店“恒瑞美食品飲料專營店”銷售。上述咖啡每包進價13.4元,購進成本計1072元,每包售價16.8元,貨值金額計1344元。至案發之日止,當事人已售出上述咖啡70包,按售價計算違法經營額為1176元,因消費者使用了優惠券,實際成交金額為1117.2元,因此當事人獲違法所得1117.2元。 |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進口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涉案產品進銷量較少,危害后果輕微,經研究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1117.2元; 2、處以罰款5000元。 當事人采購上述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未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以上違法行為,經研究決定:給予警告。 | 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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