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2022年5月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涉及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 序號 | 類別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單位 |
| 1 | 食品 | 融市監玉屏罰字〔2022〕2號 | 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案 | 福清市玉屏高慧卿活禽店 | 350181600472844 | 高慧卿 | 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向謝師寶購進5.25kg(3只)白毛烏雞。以上白毛烏雞經榕城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抽樣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編號:80501202106155),檢驗結論為:甲氧芐啶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189元,獲違法所得189元。當事人采購以上不合格白毛烏雞未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未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案發后,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召回其經營的違法食品。 | 事人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有戶籍所在地鎮政府相關部門證明屬于經濟困難戶,案發后采取召回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第(2)項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形。因此,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研究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89元,2、處以罰款25000元。 | 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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