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天市監處罰〔2022〕427號
2022年4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深圳我主良緣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天河分公司涉嫌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進行立案調查。
通過詢問調查及收集有關證據資料,查明2021年7月,當事人的銷售人員通過微信聊天向消費者介紹會員信息時,存在對會員工作及學歷信息方面的不實內容。已為消費者辦理退款6660元。當事人發布不實信息,誘使消費者訂立合同,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查明違法所得34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商事主體資格。
證據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21年7月當事人發布會員信息內容。
證據三:婚姻介紹服務合同,證明2021年8月消費者與當事人訂立了合同。
證據四: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承認部分信息不實。
證據五:退款憑證,證明當事人已退回消費者部分費用。
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發布虛假信息,誘使消費者與其訂立合同,其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四)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的規定。應當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予以處罰。
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
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處違法所得(3440元)1.5倍罰款5160元。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繳款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和期限: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天河區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龍口東路210號天河區司法局,電話:38896350),也可向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天河路112號,電話:8759882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天河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廣州市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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