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養米醫療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據了解,2022年6月21日,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江橋所接到投訴舉報,反映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店鋪銷售的一款百家益表式半導體激光治療儀產品宣傳“支持30天免費試用”,違反了醫療器械廣告相關規定。經初步核查,情況屬實。該局于6月29日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查: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注冊有網店“百家益醫療器械旗艦店”,銷售醫療器械產品。2022 年6月15日起,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一款名為“百家益表式半導體激光治療儀”的產品為開展促銷活動,在其產品詳情頁上增加了“支持30天免費試用”的宣傳用語。至6月21日案發,當事人已刪除上述宣傳用語。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系從泰州市華安科技有限公司進貨,進貨價300元/臺。6 月15日至6月21日宣傳期間,共銷售出1臺,銷售價1380元,獲利1080元,故違法所得為1080元。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醫療器械廣告中宣傳“免費試用”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熱銷、搶購、試用’‘家庭必備、免費治療、免費贈送’等誘導性內容,‘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性內容,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使用藥品、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內容”的規定。
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的,《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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