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天津華貴源電動車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2〕102號
當事人:天津華貴源電動車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MA05JNMY6M
住所:天津市北辰區雙街鎮創富道1號
法定代表人:蔡海洪
2022年6月21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依據《關于通報2021年涉嫌違規生產電動自行車產品有關情 況的函》(公交管[2022]13號)和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案件線索轉辦單(市監稽案辦字[2022]28號)的文件要求,對坐落在天津市北辰區雙街鎮創富道1號的天津華貴源電動車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對當事人生產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為:TDT1020Z、TDT717Z兩種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后經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后,判定為天津華貴源電動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717Z)為合格,天津華貴源電動車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為不合格。2022年7月19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檢鑒結[2022]12號、津市監執檢鑒 結[2022]1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現場執法人員對當事人2022年6月11日生產的經檢驗后,判定為不合格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26輛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檢驗樣品1輛存放在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2022年8月4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11日生產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經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檢測技術研究院檢驗后,判定為不合格,其不合格產品數量為27輛,貨值金額為19143元。《檢驗結果告知書》(津市監執檢鑒結[2022]13號)于2022年7月19日直接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案發時,當事人對涉案的27輛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照片、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檢驗委托書、成車檢驗記錄、排產計劃、庫存記錄、送貨憑證、檢驗報告、《檢驗結果告知書》、《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證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3. 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排產計劃、庫存記錄、情況說明、財務清單、核價單、貨值金額計算,證明當事人涉案的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批次數量為27輛,貨值金額為19143元,無違法所得。2022年8月8日,本委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2〕13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該法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給予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生產綠能牌電動自行車(規格型號:TDT1020Z)27輛;
2.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19143元1.6倍的罰款30628.8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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