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沈陽傳橋廣告有限公司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案
2022年2月21日,沈陽市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沈陽傳橋廣告有限公司違法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廣告費用4200元,罰款20萬元。
經查明,2020年12月1日,當事人與沈陽市某大藥房簽訂廣告代理發布協議,代理其在某電視臺都市頻道發布處方藥“消糖靈膠囊”廣告,為規避監管,廣告中稱謂為“棠力停”。廣告樣稿由沈陽市某大藥房提供,其中含有“特效中藥棠力停,專藥專治糖尿病;這棠力停治療糖尿病就是一個字‘快’;比吃西藥效果又快又好;早晚一次化糖藥;棠力停地道中藥,消渴老方,百年中醫傳承……恢復胰島化糖功能,吃進多少糖轉化多少糖”等內容。該廣告于2020年12 月24至2020年12月31日在該電視臺都市頻道共播出19次,廣告費用4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按照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經營者擅自發布處方藥廣告,對患者極易產生誤導,侵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行為依法查處,使人民群眾避免經濟損失,保護了他們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害。
二
營口德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雪絨椰子灰雪糕案
2022年1月21日,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營口德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雪絨椰子灰雪糕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6.51萬元。
經查明,在2021年8月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對浙江上杭星期天超市有限公司組織的產品抽檢中,當事人2021年6月3日生產的雪絨椰子灰雪糕經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項目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1月19日,營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浙江省上杭縣市場監督部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在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開展召回工作,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雪糕60箱并銷毀,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本案的查處對違法經營者產生了震懾作用,規范了冷飲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
遼陽宸星商用廚具制造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案
2022年7月20日,遼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遼陽宸星商用廚具制造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燃氣燃燒器具14臺,罰款3610元。
2022年5月30日,經市場監管部門現場檢查后查明,當事人銷售的14臺燃氣燃燒器具肉眼直觀可見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燃氣燃燒器具必須安裝熄火保護裝置。消費者在選購燃氣灶時一定要注意產品是否有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爐頭上是否有感應探針,并且感應探針應與電磁閥門連接。市場監管部門要經常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杜絕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發生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
大連銘湖實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案
2022年4月11日,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大連銘湖實業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違法行為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大連銘湖實業有限公司使用的2臺叉車(出廠日期為2012年9月和2021年9月),1臺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編號為鍋遼BW1158。2022年2月11日,金普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2臺叉車未進行首次檢驗、1臺蒸汽鍋爐已超出檢驗截止期限且仍在使用。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通過對大連銘湖實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實現按期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總結經驗,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對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保安全、守底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助力區域經濟發展。
五
沈陽市遼中區城南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行為案
2022年1月26日,沈陽市遼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遼中區城南液化氣站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24日,沈陽市遼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沈陽市遼中區城南液化氣站進行燃氣專項執法檢查,經查,該站在充裝作業中存在沒有對充裝的液化氣瓶充裝前后進行逐一檢查,沒有檢查記錄和相關制度且對非智能氣瓶進行充裝,期間共計充裝非智能(非信息化)氣瓶30只。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液化石油氣瓶為民之用、民之需,氣瓶安全關乎百姓福祉和社會穩定,社會關注度高。氣瓶充裝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是解決各類違規氣瓶流通,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證氣瓶和氣體質量的重要途徑,務必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相關規定和要求。石油液化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作業活動,不得在氣瓶充裝環節上錯打算盤;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從嚴管理,加大執法力度,一旦發現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劉永超 葛輝 趙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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