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以來,福建省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積極探索建立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聯合漳州市司法局出臺全市市場監管領域輕違不罰、初違不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不予行政強制等事項清單,針對市場主體登記、廣告、計量、價格、商標、產品質量等12個領域150個事項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措施。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全市市場監管部門運用四張清單對111例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等處理決定,最大限度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實現依法監管規范和優化營商環境有效結合。
案例一
漳州某果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2年3月10日,根據福建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漳州某果業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平臺銷售的“楊桃”涉嫌發布違法廣告開展執法調查。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在拼 多 多平臺官方旗艦店銷售楊桃,網頁宣傳內容使用“最好的”等違法用語,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已主動對涉訴商品的相關用語進行改正。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且違法內容文字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不突出,根據《漳州市市場監管領域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13條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
漳州市龍海區陳某銷售不合格水果案
2020年12月2日,根據不合格檢驗報告,漳州市龍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陳某銷售不合格水果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橙子經檢驗三唑磷指標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9日以3.5元/斤的進價從漳州市某水果批發部購進橙子100斤,以4.5元/斤的售價全部售出,獲利1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客觀上,涉案橙子三唑磷含量超標,主要原因為該農藥在種植環節對植株、土壤等使用,導致相應的水果中有農藥殘留,而非當事人故意添加或使用。主觀上,當事人系初犯,且案發后能夠及時向辦案機構提供進貨票據并說明進貨來源,但卻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1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沒收所得100元,罰款2000元。
案例三
漳州長泰某內科診所價格違法案
2022年7月8日,根據舉報,漳州市長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漳州長泰某內科診所的診療項目涉嫌未明碼標價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從2019年11月10日開始從事內科診所經營活動,其診療項目從2022年4月30日至檢查時止未明碼標價,共獲得診療收入3500元。經現場普法和指導,當事人已對其診療項目進行明碼標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初次違法,并及時主動改正,依據《漳州市市場監管領域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4項的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
華安縣某水產品經營部銷售檢驗不合格的 “油蛤”案
2022年1月10日,根據不合格檢驗報告,華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水產品經營部涉嫌銷售不合格的 “油蛤”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油蛤”經漳州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檢測,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以12.5元/斤的進價從漳州市龍文區某水產品店購進“油蛤”35斤,總貨款437.5元,實際支付金額437元,購進時已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截至立案時已全部售完,違法經營額525.5元,違法所得88.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在經營上述“油蛤”過程中,提供相應的供貨者營業執照、進貨憑證等證明文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對于所購進的上述“油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并不知曉,且能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結合《漳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1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8.5元、罰款5000元。
案例五
平和縣某果蔬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的“沃柑”食品案
2022年6月6日,根據移送線索,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平和縣某果蔬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的“沃柑”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沃柑經檢驗聯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判定不合格。當事人于2022年1月15日共向唐某飛收購沃柑100公斤,每公斤收購價10元,合計金額1000元。銷售價每公斤13元(含包裝人工、運輸費用),合計貨值1300元,獲利2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如實說明了“沃柑”進貨來源,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購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結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漳州市市場監管領域一般違法行為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1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元,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案例六
漳浦某機械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8月3日,根據舉報,漳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漳浦某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互聯網的網站上發布了“漳浦某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牌TN-75三線水果電腦質量分級機 其他:觸摸屏操作面板、專利果盤及重要配件采用臺灣進口、品質保證”等內容的產品展示網頁信息廣告,該分級機使用的果盤于2017年6月20日被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621253751.5,該專利當前法律狀態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但該廣告上未標明“專利果盤”相關的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當事人發布上述產品展示網頁信息廣告的費用為1176元。至案發時止,尚未有客戶通過當事人網站與當事人聯系購買上述臺灣****牌TN-75三線水果電腦質量分級機。當事人在案發后已主動在該廣告中標明了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發布的廣告中涉及的專利合法有效,在案發后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4條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七
東山縣某珠寶行發布絕對化廣告案
2022年3月27日,根據舉報,東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山縣某珠寶行發布絕對化廣告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寫有“讓親們享受最低的黃金價格和最好的購物服務”,使用了絕對化的用語。經現場普法和指導,該公司對微信公眾號進行整改,對存在絕對化內容的文章進行了刪除處理。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初次在自己申請的微信公眾號自行發布違法廣告,并及時刪除發布的違法內容,且文字內容不是廣告主體內容,字體不突出,且廣告發布后沒有人購買,并沒有產生盈利,并且該公司在執法人員的普法宣傳后及時改正,當事人在得知該廣告涉嫌違法之后就對兩篇文章做了刪除處理。依據省市場監管局免罰輕罰的有關規定及《漳州市市場監管領域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清單第13條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八
詔安縣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未標注批準文號案
2021年11月22日,詔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位于詔安縣四都鎮某市場69號的詔安縣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進行市場巡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經查,當事人為推廣宣傳紅藍光治療儀,私自將已獲批的廣告內容進行修改、刪減,但未將廣告批準文號印制在廣告上,并將該宣傳廣告張貼于經營場所內進行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發布上述醫療器械廣告時已取得醫療器械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內;當事人實施此類違法行為屬于初次被發現;違法行為輕微且已經主動銷毀所有涉案的宣傳廣告,根據《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8條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案例九
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案
2021年12月7日,根據移送線索,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食品生產企業涉嫌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設計人員在排版有關批次產品標簽“凈含量”時,未詳細衡量字體大小,導致該批次產品標簽標識不合格,檢查中未發現其它批次產品存在標簽標識違法問題。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標簽字體大小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當事人自涉嫌違法行為被立案之日止二年內在漳州市轄區內未發生過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可認定為“初次違法行為”,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免罰輕罰的有關規定及《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初次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20條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魏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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