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公布的處罰信息(滬市監普處〔2022〕072022000438 號)顯示,上海普陀華聯吉買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因銷售過期商品被處罰。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反映上海普陀華聯吉買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銷售過期的香肚。當日,該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見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待售的3包“玉兔香肚”商品,生產日期為 2021年12月13日,保質期為180天,該產品至2022年6月11日起已超過保質期。2022年7月1日,該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查見,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的“玉兔香肚”,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13日,保質期為180天,該產品已超過保質期。2022年1月4日,當事人從某公司購入“玉兔香肚”共計20包,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13日,保質期為180天。該商品的采購價格為20.03元/包,銷售價格為26.8元/包。至2022年6月11日過期后,當事人共售出超過保質期的“玉兔香肚”6包,剩余3包待售。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貨值金額為241.2元,違法所得為40.62元。
被查獲后,當事人已將過期的3包“玉兔香肚”銷毀。
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時間較短、貨值金額較低,并且積極整改,對當事人減輕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0.62元;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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