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日前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0.5萬元。
據悉,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檢查發現,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商業宣傳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涉嫌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為進一步查明事實,該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總處〔2022〕322021000345 號)顯示,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10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在企業微博“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官方微博”發布含有“奧運”、“奧運會”等奧林匹克標志的相關博文,并在該博文中宣傳推廣當事人信用卡產品。2021年8月10日,當事人自行刪除了上述涉案博文。當事人通過上述宣傳未獲得相關經濟利益。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等標志實施保護的公告(第 438 號),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對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第 A000035 號)、 “奧林匹克”(第 A000038 號)、“奧運”(第 A000041 號)、“奧運會”(第 A000042 號)等標志的專有權,有效期10年。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產品宣傳推廣中擅自使用“奧運會”等奧林匹克標志,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本條例所稱為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志:(三)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所指之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之規定,構成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因當事人通過上述宣傳未獲得相關經濟利益,故按無違法經營額認定。
鑒于當事人及時整改,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危害后果輕微,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決定從輕處罰如下:罰款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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