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四川逢春制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麥甘桔顆粒(批號:210910)不符合《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規定,符合《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應定性為劣藥。
該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予以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玄麥甘桔顆粒(批號:210910)270.1箱(324120袋);2.沒收違法所得47799.50元;3.處違法生產、銷售玄麥甘桔顆粒(批號:210910)貨值金額的3倍罰款447801.27元。罰沒款共計49560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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