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市場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有關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年以來,貴州省畢節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度聚焦民生領域,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重點區域和重點市場,持續深化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依法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件。現將全市市場監管系統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六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七星關區鴻某食品經營部經營超過保質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七星關區鴻某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修改過生產日期、超過保質期、未標注信息的預包裝食品,并有印碼神器1個、剝谷機1臺、未使用的包裝袋2006個。
經查,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2022年7月,七星關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2.七星關區馬某某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案
2022年4月14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七星關區馬某某經營的小作坊開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二樓倉庫堆放有13桶無標識、標簽,疑似酒精的液體,經酒精檢測儀檢測,該液體酒精度90度。
經查,當事人將食用酒精與固態法釀造的包谷酒尾酒進行勾兌,此方法屬于《貴州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試行)》禁止生產的范圍。當事人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的行為違反了《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6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3.畢節金海湖新區某診所從未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2021年12月31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畢節金海湖新區某診所進行檢查,在該診所藥品存儲室發現2盒“縮宮素注射液”(生產企業:馬鞍山豐原制藥有限公司,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34020474),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縮宮素注射液”的購進票據及供貨方資質。
經查,當事人從未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6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4.七星關區某美容美發會所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案
2022年1月6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七星關區某美容美發會所進行檢查,在該會所調配室發現“眼紋消舒緩凝眸眼膜”“凈透黑頭導出液”“深層凈透卸妝水”“水凝靚膚修顏霜”“水凝清透潔面乳”各1盒,均已開封使用,上述產品瓶身標簽均無化妝品備案信息。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化妝品為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購進上述化妝品時,當事人未索取購進票據,只索取了供貨方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對供貨方提供資質及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未進行辨別,未查詢該產品的備案信息。當事人經營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5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5.威寧自治縣某燃氣有限公司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1年11月4日、12月17日,威寧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兩次對威寧自治縣某燃氣有限公司使用的壓力管道開展監督檢查,當事人不能提供已安裝竣工并投入使用的觀海國際至四中段(800米)、五里崗大道至開華家園段(1800米)、海邊安置區段(860米)三條壓力管道監督檢驗報告。
經查,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4月,威寧自治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6.大方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案
2022年5月12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方縣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區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小區2棟樓1單元、2單元各有一臺電梯處于運行狀態,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兩臺電梯的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等安全技術檔案。
經查,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8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7.七星關區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5月14日,畢節市市場監管局12315平臺收到消費者投訴稱飲用在七星關區某超市購買的紅牛飲料后出現腹痛、嘔吐等癥狀。畢節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日依法對該超市開展核查,在現場發現飲料兩件共40瓶(Reb Bull紅牛,品名: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生產日期:2021/12/15,制造商:河南多多味飲料有限公司,地址:漯河經濟開發區中心路南段路東),該商品涉嫌侵犯“Red Bull紅牛”注冊商標。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商品,侵犯了“紅牛”系列注冊商標權利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來源渠道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2年7月,畢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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