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甘肅蘭州新區中川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王女士投訴,稱其在蘭州新區某婚紗店試婚紗后交押金1000元,后因自身原因無法拍婚紗照,要求退還押金,但商家只退還500元,其認為不合理,遂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蘭州新區中川園區市場監管局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解處理。經核查,商家表示由于訴求人自身原因導致該項交易取消,無法向其進行全額退款。雙方在交付押金時未簽訂協議,也未明確約定試妝費等。經工作人員調解,商家扣除200元試妝費后為訴求人退還剩余800元,訴求人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之規定,因王女士自身原因導致交易取消,存在一定過錯。又因雙方未簽訂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商家是否存在違約無法判定。因此,消費者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建議消費者在購物或購買服務時一定要簽訂協議,明確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免發生糾紛時難以維權。(供稿:甘肅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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