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南通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現公開曝光零售藥店不嚴格執行“四類”藥品實名信息登記報告制度、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第七批)。希望全市零售藥店經營者自覺遵守藥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共同阻斷疫情傳播風險。
案例一
通州區福音藥店有限公司未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進行實名信息登記案
2022年10月3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福音藥店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銷售管理系統顯示10月1日已銷售頭孢克肟片、小兒氨酚烷顆粒。頭孢克肟片、小兒氨酚烷顆粒均屬于“四類”藥品。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查詢,未查詢到當事人銷售上述“四類”藥品的登記信息。
當事人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未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進行實名信息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案例二
通州區頤河苑藥店未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進行實名信息登記案
2022年10月3日,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區頤河苑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銷售管理系統顯示9月30日已銷售復方銀翹氨敏膠囊。復方銀翹氨敏膠囊屬于“四類”藥品。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查詢,未查詢到當事人銷售上述“四類”藥品的登記信息。
當事人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未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進行實名信息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案例三
啟東市呂四港鎮惠眾藥店未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進行實名信息登記案
2022年10月11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市呂四港鎮惠眾藥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銷售管理系統顯示10月11日已銷售頭孢地尼分散片、阿莫西林顆粒、復方氨酚烷胺膠囊等藥品。上述藥品均屬于“四類”藥品。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查詢,未查詢到當事人銷售上述“四類”藥品的登記信息,現場也未見相關紙質記錄。
當事人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未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進行實名信息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案例四
啟東市萬年堂大藥房未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進行實名信息登記案
2022年10月10日,啟東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市萬年堂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銷售管理系統顯示10月9日已銷售酚麻美敏片。酚麻美敏片屬于“四類”藥品。執法人員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查詢,未查詢到當事人銷售上述“四類”藥品的登記信息。
當事人對購買“四類”藥品人員,未通過“南通市四類藥品登記監管”小程序進行實名信息登記的行為,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的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案例五
海門區順民藥房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案
2022年10月2日,海門區委大督查辦疫情防控督查發現,該區順民藥房入口處未有工作人員測溫、未核驗場所碼。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的主體責任,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二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3天,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案例六
南通市康一復大藥房有限公司康惠店未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主體責任案
2022年10月6日,海門區委大督查辦疫情防控督查發現,南通市康一復大藥房有限公司康惠店工作人員未對進入人員測溫、未核驗場所碼;在填報“四類”藥品購買人員信息時,工作人員未對信息真實性進行核實,未實際測溫。
當事人未嚴格落實零售藥店疫情防控主體責任,違反了南通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辦公室2022年3月17日《通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的規定。依據該《通告》第三條規定,責令該店立即歇業整改3天,要求其在整改完畢并經相關部門復檢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恢復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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