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營造放心消費環境,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我們一直在行動!
今年以來,江西省贛州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重點領域,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拳打擊民生領域二十二類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一批讓人民群眾廣泛稱道、對違法分子有力震懾的“鐵案”,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水平,全力打造贛州市場監管執法為民“鐵拳”品牌。
現將第七批十個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瑞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案
2022年10月,瑞金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28日,瑞金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瑞金市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對某公司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為營銷推廣經營的業務,以購買、向其它商家索取等方式收集瑞金市十八個住宅小區業主的個人信息,并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以撥打消費者個人電話號碼的形式,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因當事人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僅用于營銷推廣經營的業務,未進行個人信息交易,故認定其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一直以來,各行各業推銷、騷擾電話頻繁,是長期困擾消費者的一項頑疾,嚴重干擾到消費者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根源就是消費者個人信息遭到非法采集、買賣和使用。社會對整治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呼聲十分強烈。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對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高發領域開展集中排查,嚴厲打擊未經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筑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防線。
二、興國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案
2022年7月,興國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次充好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行為,作出罰沒款34.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24日,興國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關于開展電線電纜及建材產品質量專項執法行動》要求,對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產的商品混凝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混凝土時實際生產配合比與設計配合比不一致,涉嫌存在以次充好生產商品混凝土的違法行為。6月2日,該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按照設計配合比報告組織生產,為節約成本擅自更改C25生產配合比(未經認證),2021年-2022年期間當事人銷售的混凝土(C25強度)單方水泥用量超出了《JGJ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及《DB36/T1160-2019預拌混凝土技術資料管理規范》明確的“膠凝材料調整時控制在百分之五之內”的規定。經查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4日當事人未按《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檢驗報告》(設計強度等級:C25)生產商品混凝土共計2083.99立方米。當事人以次充好生產商品混凝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商品混凝土是社會發展、城市建設中必不可少的商品,保證質量安全至關重要,以次充好生產銷售的混凝土,用于工程建設將會影響工程質量,造成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時刻繃緊質量安全之弦,持續加大質量監督力度,切實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三、信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療器械經銷部虛假宣傳醫療器械功效案
2022年9月,信豐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醫療器械經銷部虛假宣傳醫療器械功效的行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6月8日,根據信豐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案件線索移交函”反映的某醫療器械經銷部銷售人員在推廣銷售喜來健理療床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信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進行了檢查,并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屬于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為:津械注準202002090269,其適用范圍為:該產品適用于腰肌勞損、腰椎間盤突出癥、頸椎病等疾病的輔助治療,具有康復保健作用。當事人于2018年8月開始,在店里以播放宣傳片、現場講課、現場體驗、現場銷售的模式銷售“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當消費者進入該店后,當事人通過組織消費者觀看視頻的方式,向消費者宣傳“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所具有的疾病防治效果、醫療功能,并讓消費者體驗以達到誘導消費者購買的目的。當事人為了讓消費者購買“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便于消費者在家里使用,依據“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自帶的“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使用說明書,自行制作一份《家庭使用方法》,該方法載明有針對鼻炎、聽力不好、高血脂等25種不同疾病情形的操作方法和模式,隨銷售產品一并提供給消費者。當事人于2018年、2019年以18650元/臺(白色)的價格售出“喜來健多功能溫熱理療床”30臺,銷售金額559500.00元;2020年以19200元/臺(白色)的價格售出23臺,銷售金額為441600.00元;2021年以19950元/臺(白色)的價格售出7臺,以20800元/臺(黑色)的價格售出5臺,銷售金額為243650.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隨著社會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具有保健、康復作用的醫療器械受到青睞;隨之而來的是宣稱具有治療功效的“擦邊球”現象屢禁不止,嚴重誤導消費者。本案當事人以免費醫療體驗為誘餌,兜售夸大功效、虛假宣傳療效功效的醫療器械,對消費者進行洗腦。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此類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寧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案
2022年10月,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液化氣站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作出罰款2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6日,寧都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液化氣站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氣站工作人員對超期未檢驗氣瓶進行了充裝作業,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按照《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 R0006-2014 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7.4條款的要求開展氣瓶充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違法行為,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燃氣安全涉及民生,未經定期檢測、不合格或報廢的液化石油氣瓶一旦流入使用,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嚴重時會導致燃氣泄漏起火,甚至引發爆炸事故,造成嚴重的人員財產損失。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嚴厲打擊此類非法充裝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會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醫院涉嫌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案
2022年10月,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醫院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作出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5月30日,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在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的江西省廣告監測平臺監測發現,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所屬會昌縣廣播電視臺的會昌新聞綜合頻道(會昌-1)于2022年5月9日發布播出的“某醫院”和“某醫院肛腸科”醫療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根據江西省廣告監測平臺導出的《會昌縣市場監管局傳統媒體廣告監測報告(2022年5月)》、江西省廣告監測違法明細列表,該局遂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某醫院于2020年6月30日與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廣告合同,約定廣告費25000元,合同期限為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7月1日,合同到期后雖未續簽,但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維持與當事人的良好合作關系,持續播放醫療廣告至2022年5月。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按廣告主某醫院的宣傳要求制作醫療廣告,以每天三次的頻次,在會昌縣廣播電視臺發布播出。經執法人員在會昌縣行政審批局查詢,查明某醫院自2020年以來未辦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當事人發布未經審查的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未經審批發布醫療廣告,既影響了廣大患者的就醫選擇,也擾亂了正常的醫療市場秩序。通過對該案的查處,有效規范了醫療廣告市場,對凈化醫療市場競爭環境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六、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液化氣儲供站對氣瓶充裝前未進行安全狀況檢查,未進行充裝前后記錄及未進行氣瓶充裝液化氣體前回收殘液案
2022年4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液化氣儲供站對氣瓶充裝前未進行安全狀況檢查,未進行充裝前后記錄及未進行氣瓶充裝液化氣體前回收殘液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月19日,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大余縣某液化氣儲供站在氣體充裝過程中氣瓶充裝人員未進行氣瓶充裝液化氣體前回收殘液,現場《充裝及充裝前后檢查記錄表》登記充裝氣瓶數為58,該站氣體管理系統顯示充裝瓶數為60,當事人涉嫌不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的違法行為,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液化氣瓶充裝活動中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未將充裝氣瓶的情況如實記錄在《充裝及充裝前后檢查記錄表》內;未按照規定對氣瓶在充裝液化氣體前回收殘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特種設備使用安全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若管理不善可能引發安全事故,對特種設備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查處,有利于警示教育氣瓶充裝單位,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特種設備違法經營的行為,防范安全事故,在維護社會穩定上起到積極作用。
七、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大余分公司無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案
2022年6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大余分公司無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977元、罰款6525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大余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有部分店鋪違規經營銷售江蘇某公司的食鹽。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進行現場調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該局于2022年4月7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為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其在食鹽經營活動中向其他零售商批發食鹽的行為,屬于無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違法所得共計4977.0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第一章第二條和第三章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局遂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鹽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本案對無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作出行政處罰,有效維護了食鹽經營流通秩序,有力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嚴把食鹽流通、質量關,抓好食鹽流通的各個環節,對涉及民生的各個領域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不斷凈化市場環境、促進公平競爭、保障國計民生。
八、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查處某食品店虛假宣傳案
2022年10月,市市場監管局對某食品店虛假宣傳的行為,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案源線索,2022年5月19日,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依法對某食品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現場正通過投影儀給在場56名老年顧客介紹某款羊奶粉,存在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門店主要經營某款羊奶粉。現場檢查時,發現經營場所內有“宣傳報名表”、“簽到表”、“福利發放登記表”、“某款羊奶粉免費服用申請單”、“一杯羊奶粉,健康一家人”知識競賽試卷,這些資料記載了大量老年顧客信息。二樓活動室講解員正通過投影儀給在場56名老年顧客講課。當事人每日上、下午各一場(每場50分鐘),以現場會形式利用PPT、分享視頻等資料介紹該店經營的某款羊奶粉以及喝羊奶粉的好處。現場會上顧客聽完填寫了一份“一杯羊奶粉,健康一家人”知識競賽試卷。經當事人對上述試卷批改得95分以上的,可以免費申請領取一罐某款羊奶粉。當事人在現場讓顧客填寫的試卷題目出現“序號9.羊奶粉不僅能夠補充營養,恢復元氣,增強體力,而且因為鈣含量高,所以能防止老年人常見的骨質疏松,高血壓,還能預防心腦疾病”;“序號11.大國醫陳文伯評價羊奶粉有潤肺和治糖尿病”等宣傳羊奶粉功能、效果的內容。這些題目及答案是由某公司提供給當事人進行印制,現場會利用PPT顯示或講解出來,答題人只要照抄填寫。從開業至案發當日,當事人采購涉案羊奶粉共計120箱,12罐/箱,采購價99元/罐,銷售價218元/罐,除現場檢查當日190罐羊奶粉被該局先行登記保存和免費申請給顧客試喝的152罐外,其余全部銷售完畢,經營額為239364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養老詐騙案件性質惡劣、侵害對象特殊、社會危害性較大,嚴重影響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案件受害者眾多、涉案金額巨大,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大局穩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案件的有效查處,保障了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對相關行業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九、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章貢分局查處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纜案
2022年9月,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銷售不合格電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4929元的行政處罰。
市市場監管局接《案件線索轉辦單》,顯示某公司銷售的電纜在江西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檢測不合格,遂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從深圳某公司購進規格BVR450/750V 1×2.5、生產日期/批號:2021.11.2的電纜30卷對外銷售,經檢測該批次電纜不合格。案發時,該批次電纜已銷售5卷,剩余電纜當事人已退回廠家,該案貨值金額4929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電線電纜普遍應用在人們生產生活中,使用的電線電纜存在質量問題,可能會造成線路短路或老化起火,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因此國家高度重視電線電纜產品質量安全。對電線電纜質量違法行為堅持露頭就打,重拳出擊,依法嚴懲,彰顯了讓“監管露出牙齒,讓違法者付出代價”的執法成效。
十、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查處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案
2022年10月,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行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11日,市市場監管執法稽查局贛縣分局轉接線索反映某公司正在使用的一臺未經定期檢驗的鍋爐,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1臺鍋爐,上一次外部定期檢驗日期2020年06月15日,下一次檢驗日期2021年06月,上一次內部檢驗日期2020年06月16日,下一次檢驗日期2022年06月,至現場檢查時仍在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鍋爐具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特點,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極易造成危害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定期檢驗能夠及時發現鍋爐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保障鍋爐安全運行的重要環節。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待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本案的查辦切實消除了安全隱患,對相關鍋爐使用單位具有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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