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積極適應新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全市防疫物資保供穩價工作,常州市市場監管局持續加大抗原檢測試劑、醫療藥品、防護用品等涉疫物資監管力度,全面開展巡查檢查和提醒告誡,對相關經營者進行集中約談,強化涉疫物資相關投訴舉報辦理,嚴厲打擊哄抬價格、虛假宣傳、仿冒混淆、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迅速查辦了一批哄抬價格、未取得經營許可銷售醫療器械等違法案件,有效維護了涉疫物資市場秩序?,F公布一批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溧陽市某醫藥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16日,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11月3日從江蘇金石醫藥有限公司以29.3元/瓶的價格購進了100mL的布洛芬混懸液15瓶,上述15瓶布洛芬混懸液的銷售價格由10月7日的32元/瓶逐步提高到12月11日的48元/瓶、提高到12月12日至12月13日的58元/瓶、再提高到12月14日至12月16日的89元/瓶,漲幅達到178.13%。
當事人還在店內通過張貼公告,要求顧客必須消費指定范圍內的商品滿200元以上方可購買100mL布洛芬混懸液。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溧陽市市場監管局于檢查當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典型意義
此次對商家捆綁銷售、哄抬藥價的行為進行查處,不僅維護了市場秩序,也對某些投機商家形成了有力震懾,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打好堅實基礎。
案例二
周某涉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2年12月19日,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和前期摸排,在周某駕駛的車輛內查獲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5只。經初查,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19日期間,周某向胡某訂購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2000只,并通過微信、微信群等銷售給其他人員,涉案金額1.5萬元,周某無《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因周某涉嫌無證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銷售,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于當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典型意義
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其生產、運輸、存儲均需要一定的軟硬件條件,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銷售,個人不能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包括第二類)經營活動,個人利用朋友圈、電話推銷等方式銷售新冠抗原試劑產品是違法行為。從非正規渠道購買上述醫療器械可能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
案例三
武進區湖塘某水果店涉嫌未經許可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經營案
2022年12月16日,武進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對湖塘鎮某水果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水果店從2022年12月3日開始在其自營商品團購群內以8.5元/支的價格通過微信接龍的形式預售抗原檢測試劑,共收取23名消費者共計3638元抗原檢測試劑預付款,實際銷售抗原檢測試劑80支。因該水果店涉嫌無證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的銷售,武進區市場監管局于檢查當日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新階段,特別是“新十條”頒布之后,抗原檢測試劑作為核酸檢測的重要補充,市場需求迅速攀升,一些人趁機開始在朋友圈銷售抗原檢測試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中國對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和防護用品的監管要求及標準》,將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作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方可銷售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該案件的查辦,對全力護航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常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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