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管推行免罰輕罰清單的指導意見》、《無錫市市場監管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對符合規定情形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給予免罰輕罰,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列舉的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輕微違法、且主動糾正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采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法律目的, 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逐步建立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容錯機制,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統籌執法力度與溫度,助力提升無錫經濟發展市場信心、行業信心、社會信心。
現將有關案例發布如下:
案例一:梁溪區放鑫五金百貨店未經許可銷售OTC藥品案
2022年4月15日,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銷售OTC云南白藥創可貼,其未能提供藥品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意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積極配合調查并第一時間整改,違法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無錫市市場監管推行免罰輕罰清單的指導意見》,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76片涉案創可貼、沒收違法所得12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江陰凱邁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發布未標專利號及專利種類的專利廣告案
2022年4月24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顯示江陰凱邁機械有限公司的網站宣傳其產品有專利,但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經查,當事人在涉案網頁宣傳其公司產品單軸回轉裝置時在頁面標示了“凱邁裝置具有環面包絡蝸桿結構專利”的字樣,因疏忽未標明涉及專利的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當事人提供了上述產品的《發明專利證書》,且在有效期內。當事人發布涉及專利產品的廣告,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處理,能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能及時改正,影響較小,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專利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綜合全案從立法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裁量,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三:宜興市楊巷鎮琦香樓食品加工廠生產標簽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蔥油餅案
2021年12月21日,宜興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產品包裝上未印有“QS”標志的烘烤類糕點蔥油餅及食品包裝。當事人現場確認了涉案線索中食品圖片、送貨單、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有關材料確為該廠生產和提供,其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經查,當事人為節省成本,使用了印有“QS”標志和“QS320224010788”文字的原包材進行包裝,經當事人出廠檢驗合格后對外進行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和第(九)項之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在案件調查中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 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未造成社會危害,且經營者蔣某及其丈夫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確有困難,符合可以依法減輕的情形。從法律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裁量,宜興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減輕處罰的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720元;2、罰款1000元,合計罰沒1720元,上繳國庫。
案例四: 無錫熊貓老灶餐飲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志用于商業活動案
2022年6月2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無錫熊貓老灶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的火鍋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員工在六一兒童節期間,以佩戴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志等商業促銷形式,開展餐飲經營活動。
經查,該店在2022年5月31日晚間及2022年6月1日全天營業期間,為營造六一兒童節氣氛,該店員工以佩戴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志的著裝形式迎客及服務,并對到店顧客建議由孩子為家長佩戴紅領巾來讓家長找回兒時記憶,以此開展餐飲促銷活動。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干部標志及其圖案不得用于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本案中,當事人不當使用紅領巾及少先隊隊委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之規定,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鑒于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并及時刪除網絡平臺相關圖文評價,本著助企紓困的原則,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案例五: 濱湖區沂河粥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制售涼拌海帶不予處罰案
2022年1月,無錫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實名舉報,反映濱湖區沂河粥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在某外賣平臺銷售涼拌海帶,2022年1月14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店進行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申領有營業執照和小餐飲信息公示卡,僅通過該外賣平臺進行線上銷售,不做線下銷售。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配有涼菜專間,且檢查發現有制作好的涼拌海帶成品。當事人接受調查時,立即將菜單進行更正,并將外賣平臺上的涼菜銷售鏈接去除。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案中,考慮到當事人一是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整改,且涉案貨值較小,也未造成危害后果;二是在店內制售涼拌海帶屬于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依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無需專間、在潔凈的專用操作區內進行即可;三是當事人此前未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因此,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參照《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和《無錫市市場監管推行免罰清單的指導意見》之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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