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28日,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開州區嘉鑫食品超市)。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開州區嘉鑫食品超市)
渝開州市監處字〔2023〕17號
當事人:重慶市開州區嘉鑫食品超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4MA5U62TH51
經營場所:重慶開州區漢豐街道鳳凰社區安康街226號
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煙草制品零售。百貨、服裝、家居用品、日用品、化妝品、文體用品、辦公用品、兒童玩具、箱包、計生用品、潔具、餐具、五金交電、家用電器、通訊器材、珠寶飾品、水產品、農副產品、水果零售及配送服務(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2年11月14日,本局在疫情防控期間價格專項檢查中發現重慶市開州區嘉鑫食品超市在部分商品銷售中涉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所指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查清案情,本局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
經查,當事人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在重慶開州區漢豐街道鳳凰社區安康街226號從事食品、新鮮蔬菜、日用百貨等商品的銷售。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期間,當事人通過促銷牌上標明價格對比、向顧客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宣傳促銷活動信息,吸引顧客購買商品,其中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的違法行為,情況如下:
一、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4日,當事人在促銷活動中以92.9元/桶的價格銷售“多力特香壓榨菜籽油5L”77桶,該商品促銷牌標示“原價115.9元/桶,特價:92.9元/桶”。經查,并無該商品原價115.9元/桶的銷售記錄。
二、2022年11月2日至11月14日,當事人在促銷活動中以89.9元/桶的價格銷售“5L多力甾醇玉米油”20桶,該商品促銷牌標示“原價105元/桶,特價:89.9元/桶”。經查,并無該商品原價105元/桶的銷售記錄。
三、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當事人在促銷活動中以19.9元/袋的價格銷售“旺旺雪餅、旺旺仙貝”79袋,該商品促銷牌標示“原價21元/袋,特價:19.9元/袋”。經查,并無該商品原價21元/袋的銷售記錄。
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查獲當事人上述行為。本案中,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本局提取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組:本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委托人、行政部經理的詢問筆錄,本局拍攝的現場檢查圖片、促銷商品促銷牌及促銷商品照片、本局提取的部分促銷商品交易明細及相關財務數據等證據資料,證明當事人價格優惠虛假,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事實;
第三組: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后的部分商品標價照片、當事人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資料,證明當事人為社會做出積極貢獻并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2022年2月1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渝開州市監告字〔2023〕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應予以處罰。
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為增加所售的糧油蛋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銷量,利用在促銷牌上標示虛假原價與售價進行對比的方式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該行為應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未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積極整改,并未造成社會影響,另外當事人主管部門出具證明,證明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作為保供單位為抗擊疫情和穩定當地商品價格起到了積極作用,上述情況符合《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中編碼《F00100701》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減輕處罰情形,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2、警告;
3、罰款5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局開具繳款憑證,憑此繳款憑證到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指定網點銀行繳納罰沒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依法向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市開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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