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3月21日,洋山海關發布關于蘇州馳強紡織進出口有限公司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洋山關緝違字〔2023〕50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洋山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洋山關緝違字〔2023〕5006號
當事人:蘇州馳強紡織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盛澤鎮南三環路88號11-201
法定代表人:周位仁
海關代碼:32259609L5
當事人委托上海嶸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3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三批貨物,申報貨物為冬款夾克7479件、梭織防風套裝19660件、防風帽11800個,報關單號為223120220003508201、223120220003508190、223120220003508197。經鑒定,上述貨物實為迷彩保暖夾克、雪地偽裝服套裝、雪地偽裝帽,軍用特征明顯,應屬《軍品出口管理清單》13.1.1.1項下A類軍服和B類中的軍帽,須憑軍品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
經計核,貨物價值為人民幣621665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查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559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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