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5G建設的推進,通過線上營業廳、電話等渠道開通通訊業務的用戶日益增多,涉及通訊企業的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加。近期,廣西柳州市消委會接到一起通訊資費糾紛的咨詢,由廣西鵬程律師事務所俞美新律師就該咨詢件進行答疑。
韋先生咨詢
其85歲父親2022年11月接到某通訊公司推出一個月免費試用96元送話費、無限送流量服務套餐,在銷售員的極力宣傳和老人耳背尚未聽清楚套餐內容的情況下,老人稀里糊涂按銷售員提示點擊試用確認鍵。今年2月初老人連續收到96元套餐話費催繳單,才恍然大悟踩“坑”中招,自己上當了。韋先生認為通訊公司的做法不合理,想了解如何維護其父親的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
根據韋先生的敘述可知,韋先生的老父親當時是接聽了電話,在銷售員介紹完產品后,點擊了試用確認鍵。網絡上,這種給顧客短時間免費試用,試用期過后即默認收費的推銷方式也很多。國家并沒有明令禁止這種推銷方式,因此該通訊公司的這種做法既不違法也沒違規。如該通訊公司能夠提供雙方通話錄音,并證實韋先生的父親確實是在神志清醒的狀態下,自主選擇了接受推銷服務,點選了開通業務的按鍵等有效證據的情況下,那么該次推銷業務符合法律規定。建議韋先生翻看一下韋老先生的手機,查看免費服務到期前通訊公司是否有短信提醒。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通訊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大點的第五點,要求各單位做到“服務信息及時提醒”的服務,即免費服務到期前及時提醒消費者。但該《通知》只是一個行業內部的服務規范,是對所轄相關單位的工作要求,并非法律法規,因此,不適合作為訴訟依據。另外,該《通知》是以函告的方式下發給各單位,《通知》中并未說明如果這些單位不按照通知內容執行會受到何種處罰。建議韋先生向該通訊公司以及他的上級部門進行投訴。
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如有證據證明85歲的韋老系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韋先生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去通訊公司說明情況,進行協商,要求撤回催繳。
消委會提示
消費者應叮囑家中的老人小孩,不要隨意接聽陌生電話,不要隨意點擊手機、電腦的確認鍵,特別是處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的老人。如確有需要,最好讓家里的年輕人幫助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建議通訊企業應當加強對通訊用戶的服務消費提醒,方便用戶及時了解自身的通信消費狀況,切實保障通訊用戶的知情權。
(通訊員 易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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